行政院通過債務清理法 增列禁奢條款

行政院會今(14)日通過「破產法」修正草案,並更名為「債務清理法」,明定老闆破產時要優先清償欠薪,並新增禁奢條款,限制債務人的生活,債務人未經過法院許可,不得離開現有住居地。

行政院會今(14)日通過「破產法」修正草案,並更名為「債務清理法」,明定老闆破產時要優先清償欠薪,並新增禁奢條款,限制債務人的生活,債務人未經過法院許可,不得離開現有住居地。

司法院指出,新改名修正的債務清理法草案,將原條文從159條擴增為337條,明確區分一般程序適用的共同事項及各別程序的特別規定,依不同債務清理事件的特質而定處理方式。透過規範密度的提高,有助提升債務清理功能。

修正草案特別規定「禁奢條款」,規定債務人聲請破產後,生活消費不得逾越「一般人通常之程度」,否則法院有權依利害關係人的聲請或依職權裁定限制。

此外,草案也明定,債務人在債務清償程序開始後,沒有經過法院許可,不得離開現有住居地;法院也可以視情況也限制出境。

法務部次長陳明堂表示,過去「破產法」規定的比較鬆散,對於欠稅者只有「行政執行法」中有明定「禁奢條款」,例如欠稅高達3.5億元的太電前董事長孫道存,就曾依行政執行法,遭禁奢條款限制。

陳明堂說,這次修法特別將其納入禁奢條款,若能通過修法,未來將可對破產者的生活,有某種程度的限制;債務人在聲請破產後,其生活不得逾越一般人通常程度,否則法院可以裁定限制其食衣住行的支出標準。

此外,草案也規定,法院裁定雇主開始債務清償程序前6個月內,須優先清償積欠勞工的薪資。若債務人在債務開始和解、破產、重整程序前2年內或在程序中,有隱匿或毀棄財產,恐面臨最重7年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30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