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控販毒害死少年 3男逃過殺人罪依販毒判刑定讞

(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29日電)陳姓男子等3人被控賣毒咖啡包害死3名少年,一審依殺人等罪判刑19至25年。二審認為,陳男3人不構成殺人罪,依販毒罪判刑4年2月至8年,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一審基隆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陳姓、吳姓男子自民國109年起招募劉姓男子、林姓少年共組販毒集團,對外販售內含PMMA(俗稱強力搖頭丸)的毒咖啡包。

林姓少年109年5月間疑似施用毒咖啡包後死亡,陳男等人持續販售,導致周姓和鄧姓少年施用後在6月10日死亡。

一審認為,3名被告就林姓少年之死,構成販賣禁藥致死罪;3名被告在林姓少年死亡後,主觀上應能認知這批毒咖啡包若對外販售可能會再度導致他人死亡,卻任由死亡結果發生,3人就周姓和鄧姓少年死亡,具有殺人的不確定故意。

一審依殺人等罪,判陳男、吳男各有期徒刑25年,劉男判刑19年。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

二審認為,陳男等人販賣的毒咖啡包及PMMA毒品代謝物均無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林姓少年卻是死於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中毒,難以認定陳男等人明知出人命仍繼續販毒其周姓和鄧姓少年。

二審也指出,3名被告與周姓和鄧姓少年僅一面之緣甚或不認識,無證據足以證明3名被告可以預見周姓和鄧姓少年的個人體質,會有因施用毒品咖啡包過量而死亡的情形,否則,豈非只要有販賣毒品咖啡包的行為即著手殺人犯行。

二審認為,3名被告不構成殺人罪,但招募未滿18歲少年擔任販毒「小蜜蜂」,助長毒品氾濫,新興毒品流入校園,依販賣毒品、組織犯罪條例等罪判陳男應執行8年徒刑、吳男7年6月、劉男4年2月。

案經檢察官、陳男等人提起上訴,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並無違背法令,日前駁回上訴,全案定讞。(編輯:李錫璋)110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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