諸慶恩冤案 高檢署提再審討公道

台灣高檢署書記官長吳怡明15日說明諸慶恩案聲請再審。(陳志賢攝)
台灣高檢署書記官長吳怡明15日說明諸慶恩案聲請再審。(陳志賢攝)

富商翁茂鍾與法界人士不當交往,衍生的「諸慶恩偽造定存單」冤案,致諸37歲即抑鬱而終。高檢署認為,法院對諸案有罪確定判決有許多重大瑕疵,以有新事證為由,15日向高院聲請再審。高檢署書記官長吳怡明表示,亡羊補牢、猶未晚矣,希望能還諸及其家人清白與公道。

吳怡明說,檢方瀏覽本案卷宗資料,備感悲憤,認為本案有再審事由,要為諸的利益聲請再審,他引用黑人民運領袖馬丁路德金恩名言:「任何地方的不公不義,都威脅著所有地方的公平正義」、「做對的事情永遠都是好時機」,檢方會加強關心及相關證據論述清楚。諸的妻女日前也向檢方說,不會放棄任何希望。

高檢署指出,1990年翁茂鍾旗下的怡華公司以本票及憑證向百利達銀行(現改名法國巴黎銀行)申請1000萬美元信用額度,進行股票選擇權投資,最後慘賠946萬美元,無力償還;百利達1997年提告求償。但當年調查局接獲檢舉,偵辦諸偽造文書案,諸被起訴。

諸一審無罪,二審卻改判4月徒刑、緩刑3年,諸除自己上訴,亦請高檢署為其上訴,但全案在最高法院審理期間,諸抑鬱離世,最高法院對檢方上訴部分,以被告死亡判決不受理,另諸上訴部分,則以上訴不合法駁回,造成一案裁定結果不同的離譜情形。

怡華公司原本不是直接被害人,因諸被判有罪確定,怡華對諸求償5.4億,因諸病故,由諸的一對幼女承受,2004年法院判2人免賠確定。

翁案衍生的司法醜聞爆發,法務部要求對「怡華財務副總吳仙富偽造有價證券自首案」、「諸慶恩偽造定存單案」、「怡安公司內線交易案」及「應華炒股案」4案重啟調查、非常上訴或再審,因此高檢署針對「諸案」聲請再審。法界指出,為已故之人聲請再審,是司法罕見特例。

高檢署認為,高院當年對諸提出對自己有利的證據,例如提出百利達銀行影本、定存單等資料,加上共同被告均證稱百利達的NCD有效,但高院卻漏未調查;百利達1999年函覆財政部函文,高院也未審酌。另民事庭判決也證明怡華公司並未因諸案受到任何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