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部同意有條件開放調酒外帶服務

嘉義縣財政稅務局表示,考量受新冠疫情第三級警戒影響,為避免群聚傳播風險升高,全國餐飲業一律禁止內用僅可外帶期間,調酒業者如以外帶販售調酒恐違反菸酒管理法,致影響生計,為協助調酒業者降低營業損失及衝擊,並兼顧消費者權益,經財政部一一○年六月十七日函示同意有條件開放調酒外帶服務。

財稅局進一步說明,依財政部九十二年八月廿七日函示,一般酒店或PUB調配雞尾酒行為,為現場即調即飲,亦無商品化包裝,屬商品零售之服務行為,非屬產製私酒。故依現行規定,調酒僅可內用不可外帶,惟於新冠疫情第三級警戒期間,調酒業者因禁止內用且無法外帶,已影響其生計,經採納地方政府建議,於第三級警戒期間適度開放外帶調酒,經財政部一一○年六月十七日函示於符合下列配套措施下,業者得提供販售之調酒外帶服務:(一)應以杯裝為限,且無商品化包裝。(二)前揭杯裝容器應符合食品衛生安全相關規範,以維護消費者權益。(三)應於該杯裝容器上標示或以其他適當方式提醒購買者,該產品為酒品、未滿十八歲禁止飲酒等事項,以避免兒童及少年誤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