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家提醒]不得販售未經審驗合格之電動自行車或電動自行合格標章

親愛的賣家您好:

依交通部來函指示,電動自行車為最高行駛速率在每小時25公里以下,車重不含電池為40公斤以下,車重含電池為60公斤以下,且應經檢測及形式審驗合格,並黏貼審驗合格標章,始得行駛道路。因近來改裝電動自行車事故頻傳,敬請販售時注意下列事項:

1. 如電動自行車未經審驗合格,或電動自行車時速超過25公里,或擅自販售電動自行合格標章(鐵牌),將予以下架處理。

2. 如販售經審驗合格之電動自行車,敬請刊登商品時揭露下列資訊:

(1)審驗合格證明書所載申請者、核准字號、車輛製造廠、車輛廠牌、車輛製造國家、車輛形式、車型代碼。

(2)合格審驗標章所載廠牌、形式、標章編號。

(3)合格審驗證明及合格審驗標章。

3. 敬請參考財團法人車輛安全審驗中心所公布之電動自行車合格名單。如非合格名單所列電動自行車,請依法取得審驗合格,始得販售。

https://www.vscc.org.tw/Home/List/91

4. 如有疑問,請洽財團法人車輛安全審驗中心國產車審驗部黃組長(04-7812180轉3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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