贏普選未必勝選 選舉人團爭議多

美國總統非由選民一人一票直接選舉,而是由「選舉人票」決定。本世紀已發生兩次候選人贏普選票,卻輸了選舉人票因而敗選的不合理情況。此一獨特選舉人團制在1787年被寫入美國憲法,如想改變,就須修憲,門檻很高,成功機會渺茫。

根據選舉人團制,每州選舉人數為該州在國會參眾議員總人數,全美共538位選舉人。每選舉人代表一張選舉人票,總統候選人需贏得選舉人票中的大多數—即270張選舉人票或以上,才能當選總統。

在選舉人團制下,除緬因州和內布拉斯州外,有48州實行「贏者通吃」,即本州選舉人票全給予該州獲相對多數普選票的總統候選人。如此一來,任何候選人都可能因拿下「搖擺州」獲得多數選舉人選票(270票),無需贏得全美多數民眾支持就贏得大選。共和黨小布希(2000年)及川普(2016年),都是輸了普選票,卻贏得多數選舉人票。

各州選舉人通常會宣誓投票給該州獲勝候選人,若未將票投給自己承諾支持的候選人,被稱「失信選舉人」。但從來沒有選舉結果因失信選舉人發生改變。

美國如果想修改選舉人團制,首先要修憲。修憲需三分之二參眾議員同意,再獲四分之三的州同意,成功機會渺茫,以前有人挑戰這制度,但沒成功。

本屆大選的選舉人團投票日是12月14日,明年1月3日就任的新國會,要在1月6日開會計算選舉人票。根據美國憲法第12條修正案,若明年1月6日前大選未能有明確結果,即沒有候選人取得270選舉人票,將由各州各派一名代表在眾院選出總統,副總統則由參議院選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