蹺班載妹上摩鐵 前檢察官罰俸57萬

前北檢檢察官蹺班偕女上摩鐵,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判決罰俸4個月。(本報資料照片)
前北檢檢察官蹺班偕女上摩鐵,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判決罰俸4個月。(本報資料照片)

已婚的前台北地檢署檢察官劉彥君,去年蹺班與女子上摩鐵,事畢對方還在車內親吻劉,另劉兩度浮報加班時數作私人事務,懲戒法院職務法庭考量他坦白認錯,且已辭去檢察官職務,29日判決他罰款月俸4個月、約57萬多元。可上訴。

判決指出,劉在去年2月2日及22日晚間,各申報加班3小時,但卻外出與妻子見面及處理私人事務,並未全程在辦公室,他實際在辦公室時間與申報加班的時間不一致。

去年2月5日下午劉未請假,卻在離開辦公室後,開車搭載不知名女子前往汽車旅館,約莫1個多小時離開摩鐵,該名女子在車內親吻劉,當晚劉回到辦公室後,也未依規定補辦請假手續。

劉彥君遭政風人員蒐證後,繳回不符加班規定時數的費用,去年4月12日也辭去檢察官職務。職務法庭審理時,他不斷表達歉意,並說「我一點都不喜歡當公務員,但我很喜歡當檢察官,因為讓我覺得我做的事情是對社會有用。」

劉說很抱歉,讓外界對機關、檢察體系,甚至司法界同仁產生不良觀感。他的律師表示,法官、檢察官也是人,不該因為不小心犯錯,就認為損害司法尊嚴。

職務法庭審理後認為,劉在上班期間,開車外出並搭載配偶以外的女子前往旅館,共處1個多小時,且離開旅館後與該女子在車內有親密舉動,有損檢察官的職位榮譽及尊嚴,且損及人民對司法信賴的疑慮。

合議庭考量他的違失行為非偶發事件,是長期欠缺自律及敬業精神,考量他已離職,對他施以申誡處分並無實益,因此對他施以罰款,數額為任職時最後月俸給總額4個月的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