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委會對中國禁我水果輸入稱不排除訴諸WTO機制 恐緩不濟急且不切實際

【民眾網編輯韓博鈞/綜合報導】
中國繼今年初封殺台灣鳳梨後,19日又以檢出「大洋臀紋粉蚧」(俗稱:介殼蟲)為由,宣布自20日起暫停輸入台灣釋迦、蓮霧。此次禁止台灣釋迦、蓮霧輸入,估計影響產值超過13億元。行政院農委會則表示,將預備專案經費10億元來保障農民權益,也會向大陸相關單位要求協商,並且不排除向WTO(世界貿易組織)提出控訴。雖然我國與中國都加入了WTO,並享有會員國之權利義務,但將貿易爭端上升到訴諸WTO的爭端解決機制究竟是否為適當作法,仍有待考量。

《圖說》農委會稱將對中國禁我水果輸入一事提交至WTO爭端解決機制(圖片來源:陳吉仲臉書)
《圖說》農委會稱將對中國禁我水果輸入一事提交至WTO爭端解決機制(圖片來源:陳吉仲臉書)

首先,即便在WTO體制下的《關稅暨貿易總協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第廿條有明確規定:「各締約國在相同狀況下,就各項措施之實施,均不得構成專斷及無理歧視之手段,亦不得成為對國際貿易之變相限制」意即,不得針對國際貿易設下各項限制(無論是透過關稅手段或非關稅手段),但是,在同一條款下,也列有「例外情況」。其中第廿條第一項第二款即載明當為了「維護人類、動物或植物生命或健康之必要措施。」是可以針對他國輸入國內的產品設下限制。以本次情況來說,中國因為在我出口進入其市場的釋迦和蓮霧蓮霧中驗出了介殼蟲,為避免中國國內的水果植物也遭蟲害、甚至民眾因食用受蟲害之水果而損及健康,的確可以引用《關稅暨貿易總協定》第廿條第一項第二款的例外,作為禁止我國釋迦、蓮霧之原因。

其次,我國依據WTO的《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序瞭解書》(Understanding on Rules and Procedures Governing the Settlement of Disputes)固可提出爭端解決之要求,但從過往WTO爭端解決機制處理案件之耗時來看,平均一份爭端案件從成案到終局解決,往往要花上數年到十數年。我國曾經就印尼對我輸出至該國之鋼板產品受到貿易限制而提交至爭端解決,從諮商到終局花費四年之久。鋼板產品可以耐候久放,但生鮮蔬果類產品及果農絕無可能等待如此漫長的時間。任意地喊出要提交WTO爭端解決,實際上是忽視了果農與水果的特殊性質。漫長的訴訟,反而可能加重傷害我國水果出口至中國與果農的利益。

有鑑於爭端解決機制一旦展開,必將耗費大量的人力物力與時間,因此WTO鼓勵發生爭端的兩國(或多國),應在進入爭端解決機制前,依照《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序瞭解書》第四條採取雙邊(或多邊)「諮商」。一般而言,諮商時間以60天為原則。就我國與中國的禁止輸入案而言,農委會首要作為應該是儘快與中國大陸相對應官方部門依據《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序瞭解書》進行雙邊「諮商」、謀求解決之共識。但由於兩岸政治氣氛已降至歷來最低點,因此幾乎無法就事件進行對話和討論。

就目前情況而言,台灣水果無法輸入中國之根本原因,仍以「政治因素」大於「貿易因素」。在此情況下,我國若又以強硬態度、任意喊出提交WTO爭端解決,除了會加大雙邊的對立與彼此反感外,就算真的得以在WTO成案,則曠日廢時爭端解決過程也將會對我國果農產生巨大的損失。如此看來,農委會的作法不但不切實際,更是緩不濟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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