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水利法釋憲案送司法院

國民黨立院黨團十餘名立委及反消滅水利會全國自救會數十會員,前往司法院送出釋憲案,為遭犧牲水權、財產的農民爭回權益。(圖:國民黨立院黨團提供)
國民黨立院黨團十餘名立委及反消滅水利會全國自救會數十會員,前往司法院送出釋憲案,為遭犧牲水權、財產的農民爭回權益。(圖:國民黨立院黨團提供)

▲國民黨立院黨團十餘名立委及反消滅水利會全國自救會數十會員,前往司法院送出釋憲案,為遭犧牲水權、財產的農民爭回權益。(圖:國民黨立院黨團提供)

農田水利會過去是我國唯一的「公法人」,性質特殊,民進黨政府去年以國會多數強行通過《農田水利法》,將歷史已經超過百年以上的農田水利會法人,在沒有法律明文依據下違憲違法予以消滅。國民黨團總召費鴻泰今和首席副書記長陳玉珍、立委陳超明、孔文吉等,及反消滅水利會全國自救會會長黃金春等農民,前往司法院送出釋憲案,為遭犧牲水權、財產的農民爭回權益。

自救會指出,政府此舉「在沒有徵收對價下,直接將水利會法人的財產,直接沒收納為國家財產,這種侵害人民結社權,搶奪人民財產之立法,實在大開民主人權之倒車」,也違反全球政府改造瘦身的潮流,將百年民間自治團體執行的農田灌溉業務,改由新設機關農田水利署來執行。

自救會進一步指出,釋憲理由有四點,第一為農田水利會尚未消滅,農田水利法第三十四條並未規定農田水利會廢止或消滅,而依法律不溯及既往、信賴保護原則之基本原則,既存的農田水利會,並不因不適用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而喪失其存在。且憲法第二十三條法律規定保留原則及比例原則,消滅農田水利會必須由法律明文規定及符合比例原則,必須是保護公共利益所必要性。

其二,比照「精省模式」囑託辦理「省有財產」由國家接管,此一精省模式本身即違法違憲。大法官會議解釋也確認省的法人資格仍存在,省祇是喪失其自治模式及省立法及執行職權,省在其殘存事務仍具備自治法人的資格,精省時將全部省有財產直接登記為國有財產,顯然並不合理。

其三,農田水利會是公法人跟國有財產無關。按農田水利會的財產依土地法第四條規定並非公有財產,顯然是私有財產。依土地法規定,是國有財產及地方自治團體所有財產,農田水利會財產顯被排除。從歷史沿革而言,農田水利會是農民出資、出力、出土地歷史斑斑可考,至於農田水利會為公法人,但徵收款來源仍需農田水利會自行籌措,為私有財產土地。最後、農田水利法第二十三條將農田水利會財產(本就是私有財產),未經合法徵收程序;且無視於農田水利會之法人資格並未依法被廢止;即直接由國家無償承受。並由國家以囑託登記「接管」的模式「強佔」為國家所有,顯然違法違憲,創憲政惡例,大開民主倒車,一個選舉成功的執政黨,其作法跟共產專制有何區別呢?

自去年十月一日以後沒有水利會把關,政府部門不敢得罪工業財團,而將原來屬於水利會的農業水權優先犧牲強迫休耕,而將水優先給工業用水使用。政府本來是裁判的角色,當缺水時工業財團用水要向水利會調撥農業用水時,政府可以扮演一個客觀的仲裁者的角色。但消滅農田水利會後,政府的角色成為供給者,球員兼裁判。所以過度優先犧牲農民,以國庫補貼工業財團買水,將成為新常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