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天厝一樓出租 其餘樓層按自用住宅稅率課稅

【記者林玉芬南投報導】近來常有民眾來電詢問,自家透天厝共4層樓,一樓店面出租給他人,其他樓層都是自己住,地價稅還可以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嗎?

稅務局表示,自用住宅用地地上建物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者為限,不可出租、營業,都市土地面積不得超過300平方公尺(約90.75坪)、非都市面積不得超過700平方公尺(約211.75坪),而且要有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辦竣戶籍登記。另依財政部109年5月8日台財稅字第10800117830號令:建物部分供自用住宅使用,其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面積,按建物實際使用情形所占土地面積比例認定之。

因此,若透天厝只有1樓供出租或營業,2至4樓供自住使用,仍得分別按自用住宅及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地價稅一般用地稅率採累進方式課徵,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稅負相差4倍,土地若符合地價稅自用住宅要件,請記得在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111年9月22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次年期(112年)才可開始適用。

納稅義務人如對地價稅之規定尚有任何疑義,歡迎撥打稅務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496969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