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廢止立案 婦聯會提告勝訴

【記者黃啟明/張廷玉 台北綜合報導】中華民國婦女聯合會未依政黨法轉型為政黨遭廢止立案,當時社會議論紛紛,一片譁然,最後提起行政訴訟。法院9日認定政黨法施行後,婦聯會仍可適用人團法的「一般性政治團體」,內政部貿然廢止其立案有誤,判婦聯會勝訴。

政黨法於民國106年12月6日制定公布並施行後,內政部依法通知婦聯會應在施行後2年內修正章程轉換為政黨,但婦聯會未在法定期限屆前完成轉換程序,內政部108年12月24日通知婦聯會於文到4個月內完成轉換,屆期未辦理者,將依規定廢止立案。

婦聯會未於期限內轉型為「政黨」,109年4月27日遭內政部廢止立案。婦聯會不服遭廢止立案,提起行政訴訟,案件由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

法院9日說,政黨法上「政黨」的概念並不及於人團法上「一般性政治團體」,且政黨法施行之後,並未排除人團法「一般性政治團體」相關規定的適用。

因此,現行法律秩序仍然允許人民成立及經營「一般性政治團體」,而「一般性政治團體」及其成員也受憲法結社自由及表現自由的保障。

法院指出,人團法上的「政黨」必須是「全國性政治團體」,且須以「推薦候選人參加公職人員選舉」為目的,而婦聯會是不以參與選舉為目的之「一般性政治團體」。

法院強調,內政部不得依政黨法第43條第2項廢止婦聯會立案,本件內政部貿然作成廢止立案的原處分,並命婦聯會辦理清算等,相關適用法令自然有誤,因此法院將原處分撤銷,判婦聯會勝訴。可上訴。2022/11/09

廢止婦聯會遭法院撤銷 內政部提上訴

【記者張廷玉台北報導】內政部於109年4月27日因中華民國婦女聯合會屆法定期限仍未完成轉型,依政黨法廢止婦聯會立案,婦聯會提起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日判決原處分撤銷。對此,內政部表示遺憾,將依法提出上訴。

內政部說,政黨法是立法院106年11月10日三讀通過,並自106年12月6日公布施行。政黨法立法時,立法院即已作成政治團體退場的決議,並於該法第43條第2項規定,政治團體應於2年內轉換為政黨。

婦聯會因內部長期對未來走向無法達成共識,屆法定期限仍未完成轉型,內政部依法於109年4月27日作成廢止立案的行政處分。惟婦聯會提起訴訟,辯稱其不受政黨法規範,而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竟採此見解,限縮政黨法適用對象,法院判決見解是否僭越立法院職權,應予慎思。

內政部聲明,原處分係依照立法院通過法律執行,並提供婦聯會一定緩衝時間,對此判決,內政部將依法提起上訴,期待最高行政法院能本於法律專業作成判決,正視我國民主轉型、政黨政治環境長遠發展的需要。2022/1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