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前招待旅遊 女里長違選罷法判3年4月定讞

(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24日電)基隆市一名停職中的楊姓女里長在選前與母親共同號召里民旅遊,以事後退費方式交付選民不正利益。二審判楊女3年4月徒刑,楊母判刑3年2月,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基隆地檢署起訴指出,楊姓女子民國107年2月間決意參選里長,同年6月辦理歌唱比賽,以獎金名義行賄選民,同年7月另舉辦宜蘭一日遊,事後退費新台幣500元給設籍在選區的民眾,同年11月當選。

一審基隆地方法院認為,楊女與母親以歌唱比賽及宜蘭旅遊行賄選民,敗壞選舉風氣,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不正利益罪,判楊女有期徒刑4年6月,併科罰金100萬元,褫奪公權5年;楊母判刑4年,褫奪公權4年。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楊女與母親矢口否認犯罪;二審認為唱歌比賽部分罪嫌不足,改判無罪;宜蘭旅遊部分,從交付旅遊利益對象、價額、時機綜合判斷,足以認定旅遊利益與投票行為有對價關係。

二審審酌,楊女與母親對犯行缺乏罪責感,一審時還提出事後造假的證據,目無法紀,犯後態度不佳,就招待旅遊部分改判楊女3年4月徒刑,併科罰金100萬元,褫奪公權4年,楊母改判3年2月,褫奪公權3年。

楊女與母親提起上訴,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並無違背法令,昨天駁回上訴定讞。(編輯:張銘坤)110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