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環境漸崩壞 綠委擬修正「醫療法」

【記者蕭博樹/陳金寶 台北報導】台灣急重症醫師已是「犯罪率」極高的高風險行業,記得去年8月的新聞報導,於高雄岡山,一位孕婦生產時不幸去世,死因是肝壞死。結果家屬索賠不成後,大動作發動多輛遊覽車及20輛小轎車,到診所抗議,由於人數眾多,還驚動警方出動近百位員警,「封路」維持秩序。 為此,立委劉建國與林世嘉、李應元、陳其邁等人提出了醫療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於昨(16)日與醫師公會全聯會陳夢熊常務理事及何博基常務理事、施肇榮理事等人於立法院共通召開記者會。 立委劉建國表示,舉上述例子為的是要突顯出前醫療糾紛問題、告訴馬政府醫療問題的嚴重性!依據衛生署醫事審議委員會受理委託醫事鑑定案件數統計顯示,醫療糾紛鑑定案件從民國76年的145件,至民國98年達557件、99年達499件、100年達547件,24年來共受理7726件…鑑定案件節節升高,當中有8成皆為刑事訴訟案件。該等刑責壓力對於醫療環境之影響逐漸浮現-重要科別人才流失、五大皆空造成醫療生態扭曲。連帶地現在優秀的年輕醫師紛紛棄守「五大科」(內、外、婦、兒、急)、搶攻「五官科」(眼、牙、皮膚、耳鼻喉)。前者由於高風險、健保支付低、工時過長三大問題,讓作為基石的急重症醫師正在快速流失中…等諸多問題必須讓各界對醫療糾紛處理機制關注與討論。 劉建國指出,據法務部就其所屬檢察機關辦理醫療行為刑事責任案件之資料,自91年至101年6月底止,醫師涉嫌業務過失傷害和過失致死案件進入刑事訴訟程序,經檢察官偵查終結之案件數分別為1,397件和1,165件,共2562件,同時期起訴件數分別為88件與125件,共計起訴213件,起訴率僅8.31%。 劉建國進一步分析,顯然目前民眾遭遇醫療糾紛時,因馬政府尚未建立整合處理醫療糾紛爭議程序、醫療事故傷亡補償之專法,以致遇有醫療事故傷亡事件時,病人或家屬雖有循司法訴訟程序追求真相及索賠等解決方式,造成病方及醫療(事)機構疲於出席各項協調會議或開庭應訊,耗費數年的時間(經查,自86年到96年醫療糾紛刑事訴訟案件自起訴到判決確定,最長10年3個月、最短1年,平均4年6個月),爭議事件才能落幕或取得結果,不但醫師蒙受極大身心壓力,病家難獲得補償,落得醫病對立、民眾不信任司法,最後造成醫、病、法三輸局面,顯示現行醫療糾紛解決機制確實有檢討必要。 劉建國強調,台灣的醫療環境漸漸地崩壞但衛生署竟然沒有在本會期將醫療法相關法案列為優先法案,因此,身為衛環的召集委員,本會期定會將該「醫療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排入委員會審查,以期馬政府加緊腳步正視醫療糾紛的嚴重性,並確立對策方向,藉此解決我國當前醫療糾紛刑事訴訟氾濫問題,重建有效且合理之醫療糾紛解決機制,共創醫病雙贏願景!2012/10/16 醫生救人 誰救醫生 【記者蕭博樹台北報導】醫生原是救人的行業,但是當醫療傷害事件發生,而目前醫療糾紛處理機制又無法妥善解決時,病家往往走向法院提出刑事訴訟,醫生那雙救人的手,很可能變成上手銬的手,再也無法行醫救人。 根據統計,臺灣醫師平均每年有36.7 位(含自訴案件)醫師因為醫療糾紛被刑事起訴,遠高於美國的每年1.2 位,德國、日本的每年平均15 位,如果換算成人口數,這樣之指數相當於美國的400 倍,德國9 倍、日本13 倍。自86年到96年醫療糾紛刑事訴訟案件自起訴到判決確定,最長10年3個月、最短1年,平均4年6個月,這顯示醫療糾紛訴諸法律訴訟解決,無論結果如何,對於醫療人員、病人及家屬,都是痛苦漫長的煎熬。醫療糾紛無法妥善解以致於纏訟多年的情況,對於醫生產生的另類「寒蟬效應」,不應該認為是醫療界自艾自憐或危言聳聽;所謂醫科五大皆空也絕非事不關己,而是非常嚴重的醫療法律政策問題,因為花蓮真的只剩一個婦產科醫生在執業,也顯示建立透明且可信賴之醫療糾紛「訴訟前」處理機制,對於解決目前醫療糾紛問題,更是當務之急。 台灣過去針對醫療糾紛處理所提幾次修法,內容著重於程序處理,採取「強制調解、任意仲裁」之原則來處理醫療糾紛民事責任問題,試圖以更便捷的溝通管道,減少不必要的司法纏訟,但關於如何保障病患瞭解醫療真相的期待,仍有缺漏。 最近10月5日,行政院衛生署所草擬的「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亦不脫前述思維範疇。然十數年來醫界與法界無法達成共識的醫療過失刑責是否應合理限縮,則並未著墨。而目前已經在立法院衛環委員會審查的醫療法第82條之1修正,仍與法務部針對醫療過失刑責應否以「重大過失」為限,處於雙方各說各話、毫無交集的僵局中。 立委李應元、陳其邁、劉建國、林世嘉等29人提出的醫療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試著為這兩條平行線找到可以對話的交集,搭配無過失醫療事故補償制度以及病患可以選擇的雙軌醫療鑑定等,內容包括1.醫療過失刑責明確化、客觀化。(刑事責任)2.設置醫療事故基金,優先補償病患損失。(民事責任)3.醫療糾紛處理程序透明化、公開化。(強化醫療糾紛處理信賴度),4.建立雙軌醫療鑑定。5.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另定專法。期能真正解決目前醫療糾紛處理機制成效不佳,造成醫、病、法三輸的重大社會問題。2012/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