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修法 涉不法董事轉任其他公司仍面臨解任訴訟

(中央社記者謝方娪台北9日電)金管會出手修投保法,擴大增列4種投保中心可提代表或解任訴訟的獨立事由,包括公司董監從事財報或公開說明書不實等證券詐欺、掏空公司等非常規交易、侵占及背信,即使該董監已轉任其他公司,投保中心仍可提解任訴訟。

金管會今天公布「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有4大修正重點。

第一,金管會擴大保護機構得提起代表或解任訴訟的獨立事由,從原先公司董事或監察人涉及操縱股價、內線交易、期貨詐欺3種外,增列公司董事或監察人從事財報或公開說明書不實等證券詐欺、非常規交易、侵占、背信等4種不法行為。

金管會證期局副局長高晶萍在例行記者會說明,2019年至目前為止,投保中心提解任訴訟案件以財報不實居多、合計達15件,對於此類財報不實案件,以往投保中心是以「執行業務有重大損害公司行為或違反法令或章程的重大事項」提起訴訟。

不過,高晶萍指出,過往在法院審理上,某董事可能是先前在a公司任職時涉財報不實,但現在是b公司董事,投保中心以「執行業務有重大損害公司行為或違反法令或章程的重大事項」為由提起解任訴訟,在法律上會出現爭議空間。

因此,金管會此次明確增列董監若有財報不實等4種不法行為,為投保中心得提起代表或解任訴訟的獨立事由。

金管會不僅明列董監事4種不法行為,即使某董事已跳至b公司任職,投保中心也可提起解任訴訟。

至於訴請法院裁判解任權並未修正,維持自投保中心知有解任事由時起,2年間不行使,或自解任事由發生時起經過10年而消滅。

第二項修法重點是考量近年商業法院訴訟案件激增,加上投保中心為留住人才進行調薪等支出,金管會放寬投保中心執行業務的支出及費用限制,增列將歷年保護基金孳息支應業務支出賸餘撥回基金累積數的合計,一併作為保護機構經費來源,以因應保護機構未來業務發展所需經費。

第三,金管會明定判決結果通知投資人方式,若全案勝訴或全案上訴時,以公告方式替代書面通知,不提起上訴時,投保中心則須於收受判決書正本後7日內以書面通知,以兼顧授權人權益保障。

第四,金管會明定投保法此次修正施行前,保護機構所提已繫屬尚未終結的代表訴訟及裁判解任訴訟事件,適用修正施行後的規定。

金管會此次預告期間為30天,高晶萍表示,待完成預告程序,還須送行政院及立法院審查,會爭取盡快完成修法。(編輯:潘羿菁)1120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