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卡貸款被詐騙集團當人頭 法官認無犯意判無罪

一名辦貸款還債,卻不小心將金融卡和存摺交給詐騙集團的胡姓男子,全案新竹地院在審理時,合議庭法官認為胡姓男子不但沒有犯意,甚至在面對司法權強大壓力下,為求法院憐憫輕判,也只能無奈認罪。合議庭法官也自問,當司法權在無意間已嚴重侵害到人民權利,而其存在的目的已不再是保障人民權利時,則其究竟還有什麼其他更值得法官去捍衛的存在價值?合議庭最後諭知胡姓男子無罪。(彭清仁報導)

一名胡姓男子因辦理貸款,並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將金融卡密碼更改後,去年4月在桃園市一家咖啡廳內, 將存摺及提款卡交給詐騙集團成員,胡姓男子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反而成為詐騙成員。胡姓男子也被檢察官依詐欺罪嫌提起公訴。

不過全案法官審理後指出,遭詐欺集團利用之原金融卡持有者,除極少數真正將其金融卡及帳戶,惡意販賣予詐騙集團使用者外,大部分都是因為求職、借款等各種原因被詐騙而交付他人,再輾轉交由詐騙集團所利用。而此部分的被告,一般都是社會經濟地位較低的弱勢者,其為求生存在網路上求職或借款而遭他人所詐騙,時有所聞。卻因此必需再遭受到司法審判程序的長期折磨及制裁,此顯與司法權係為保護人民尤其是弱勢者嚴重違背。合議庭認為法官和檢察官,均應盡其所能,避免類似情形一再發生,務必堅守「寧可錯放,但絕對不能冤枉任何一人」的現代民主法治國家刑事訴訟法最核心的根本價值。法官認為胡姓男子不但沒犯意,而且為求輕判而無奈認罪,法官最後判處胡姓男子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