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股》台新銀理專挪用客戶款 金管會裁罰3000萬元

【時報-台北電】台新金(2887)台新金控代子公司台新銀行公告受金管會裁罰案之說明,依據金管會金管銀控字第10901501691號,台新銀行理財專員涉挪用客戶款項、與客戶有異常資金往來及有不當業務行為。違反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第61條之1第1項、同條項第2款及第6款,及保險法第164條之1第1項第1款規定。核處新台幣3000萬元罰鍰,併予以糾正,停止個人金融事業總處副執行長執行職務3個月。此外,停止西門分行及北大分行受理新客戶辦理保險代理業務3個月。本案已就相關流程檢視並強化各項監控及控管機制。(編輯整理:葉時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