鎖國不能成為常態

2014年8月美國賓州聯邦東部地方法院Clientron Corp v Devon IT, Inc. 一案,以我國不是《紐約公約》締約國,仲裁法又非依循聯合國國際貿易委員會(UNCITRAL)模範法為由,拒絕承認此一在台灣作成之國際商務仲裁判斷。這一個判決因雙方和解,未經上訴而確定,留下了一個美國聯邦法院的案例。這對台灣的仲裁在美國執行時投下了一個變數的陰影。

促成了台灣一群分具美英德法澳等國留學背景仲裁學者的警惕,在中華民國仲裁協會的支持下,以3年多的時間以接納模範法為原則,完成了仲裁法修正草案。草案經羅昌發大法官總校閱,又經4次大規模公開聽證修改後,被立法委員連署提出法案,日前已首次在司法法制委員會完成詢答。

香港大學Anselmo Reyes 與 Weixia Gu兩位教授在2018年分別就參加《紐約公約》、採用聯合國模範法、法院之支持度,及仲裁能力4項,評比亞太地區12個地區仲裁制度。台灣地區因為未能參加《紐約公約》,又未採用聯合國模範法,被列名第7,落後於香港、新加坡、南韓、馬來西亞及大陸地區等,僅領先日本、菲律賓、印度、越南和印尼。仲裁法若不能與國際規範接軌,勢必不能提振台灣在仲裁界的國際地位,更不足以保障國人利益。

台灣發展重心在於投資與貿易,仲裁關係吸引外資進入與保障台商在國外的利益,仲裁制度至為重要。許多涉外案件均被外商強拉去國際商會仲裁中心、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受理,大量鉅額爭議之案件被迫接受多數台灣律師所不熟悉的仲裁規則,使用外語,聘僱外國律師進行仲裁。

近年離岸風電多為涉外契約,爭議解決條款多設定以新加坡作為仲裁地。數年前桃園機場捷運結案時,有數十件履約爭議因未能依仲裁法和緩解決,外商曾恨言日後再不進入台灣投資。聯合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制定之模範法,已有85個國家118個法域接納,引為國家立法。為什麼我們不能健全立法,盡快跟上國際規範的腳步?讓國人涉外的糾紛用台灣自己熟習的機構與規範,公平客觀地解決糾紛呢?

民國50年起草《商務仲裁條例》,民國87年大幅修正為《仲裁法》,事實上,都是民間社團中華民國仲裁協會努力的成果。蔡英文總統就任,以至司法改革國是會議都作成精進訴訟外糾紛解決機制之決議。法務部2016年曾在立法院表示,已將推動仲裁相關事務列為520交接項目,亦未有具體作為。

國際共通的仲裁規範不是洪水猛獸,更不是新冠肺炎,台灣絕不可以鎖國政策自外於國際社會。依照UNCITRAL模範法修法,具體將國際規範內國法化需求已迫在眉睫。(作者為中華民國仲裁協會理事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