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鏡法】強制工作將再開憲法辯論

「強制工作」是對有犯罪習慣或以犯罪為常業,或因遊蕩或怠惰成習而犯罪的人,以強制從事勞動方式,希望達成刑法教化、矯治之目的。(翻攝東成技能訓練所臉書)
「強制工作」是對有犯罪習慣或以犯罪為常業,或因遊蕩或怠惰成習而犯罪的人,以強制從事勞動方式,希望達成刑法教化、矯治之目的。(翻攝東成技能訓練所臉書)

人為什麼會犯罪?如何預防人犯罪?相信是許多社會大眾以及各界專家長久以來苦思不解的疑難雜症。我國刑法對此採取「刑罰與保安處分雙軌之立法體制」,刑罰比較容易瞭解,就是對「過去」發生的犯行加以處罰(例如上個月偷了一輛車),保安處分則是用來改善、矯治行為人之偏差性格(如少年犯的「感化教育」、精神障礙者的「監護處分」、對施用毒品成癮和對酗酒者的「禁戒處分」等),避免「將來」再犯罪。除此之外,我國還有現代文明國家少見的「強制工作」,這是對有犯罪習慣或以犯罪為常業,或因遊蕩或怠惰成習而犯罪的人,令入勞動場所,以強制從事勞動方式,培養其勤勞習慣與正確工作觀念,習得一技之長,於其日後重返社會時,能自力更生,希望達成刑法教化、矯治之目的。

這樣的制度在台灣有悠久的歷史,過去對於政治犯或其他重大犯罪者送入軍方職訓總隊(坪林、岩灣、泰源及綠島等),以及將情節重大流氓裁定「感訓」等,都充滿著嚴重侵害人權的印記,只見國家握緊拳頭的權力展現,到底效果如何?有無遵守正當法律程序?在當時也無人敢質疑。隨著時代進步,目前僅針對少數犯罪類型,例如涉及組織犯罪者,仍可實施「刑前強制工作」,也就是說,在判決有罪服刑前,先「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其期間為3年」。

這幾年爭議最大的問題在於,自從詐騙集團也算做組織犯罪後,有些年輕車手一旦被抓,在服刑前一律送去強制工作3年!就算表現良好,至少也要執行滿1年6月後,才有可能「免除執行」。有人或許認為,詐騙集團成員不找正當工作,專門騙取被害人的退休金或是辛苦工作的存款,可惡至極,嚴懲也只是剛好而已!但我國是法治國家,可不能事事都「疾惡如仇」「嚴懲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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