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鏡週刊》遭爆料已瀕破產 虧損接近17億元引股東質疑

記者黃彥昇/綜合報導

《上報》爆料,《鏡電視》面臨巨大財務黑洞,疑似前董事長裴偉在任期間發生帳目不清而引發股東質疑。《上報》調查,一樣由裴偉擔任董事長的精鏡傳媒也虧損高達16.8億元,虧空超過2個資本額,可視為破產公司。

精鏡傳媒2016年由等人創立,出版紙本雜誌《鏡週刊》,未曾傳出營運問題。但在裴偉籌設《鏡電視》時,接連被內部檢舉違反《公司法》,指出裴偉每月付給自己150萬顧問費,將《鏡週刊》辦公室裝潢費用、上百名員工薪資都掛在《鏡電視》,還豪擲6.5億採購設備卻不符程序等爭議後,股東才開始細究財務狀況,發現公司的資本結構及多筆金流有極大異狀。

根據精鏡傳媒的年度財報內容,僅2021年淨損失就達2億餘元,截至2021年底累積虧損達16.8億餘元,負債總額讓精鏡傳媒每股淨值來到「-13.72」元,更加引人關注的是,精鏡傳媒除了實收資本額7.1億元已完全虧損,財報上更列出多筆總額超過12億元的「借款」,而最大債權人是一間名為「Mirror Media Group」的海外公司。根據《上報》調查,此公司在2016年登記於開曼群島,負責人是Peir, Woei,應是裴偉,實際上是一間沒有營運的紙上公司。

據熟悉商務法律的專業人士指出,《公司法》規定「公司虧損達實收資本額2分之1時,董事會應在股東會報告」;「公司資產顯有不足抵償其所負債務時,除了得依第282條辦理者外,董事會應即聲請宣告破產」。由於精鏡傳媒是非公開發行公司,不適用第282條公司重整規定,依規定只能聲請宣告破產。

《上報》發現的爭議不只這樁,精鏡傳媒在2020年5月到2021年7月間,曾向《鏡電視》借款2億8950萬元,當時裴偉還是《鏡電視》董事長,雙方是由「精鏡傳媒/裴偉」與「鏡電視/裴偉」簽署借款合約,依照《公司法》第223條規定「董事為自己或他人與公司為買賣、借貸或其他法律行為時,由監察人為公司之代表」,裴偉此舉已涉違法。

有《鏡電視》內部人士質疑,裴偉為支撐虧損慘重的精鏡傳媒,從《鏡電視》不斷搬運資金和資源以支應虧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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