鑽漏洞?批苗栗縣政府長期放任!陳椒華再爆坤輿掩埋場違法分割農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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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椒華辦公室提供)

【民眾網編輯喬偉綱/綜合報導】苗栗造橋龍昇村的坤興掩埋場,2002年設置在當地的灌溉水源坡地上,造成當地水源遭受汙染,引起民眾不滿。時代力量立委陳椒華27日再爆新證據,直指坤輿掩埋場面積超過二公頃。

陳椒華表示,坤輿科技公司20年前不只違法分割龍昇段588地號,龍昇段856和857二筆地號也是分割劃出掩埋場範圍,被分割劃出的土地則又合併成龍昇段860地號,隱藏分割的軌跡,但事實上,這些於2003年間分割出土地是部分隔離綠帶和環場道路的位置,依法不能分割不計,但卻遭開發單位刻意劃出開發範圍,目的就是壓低土地使用面積,規避相關法規的審查門檻,規避送內政部區域計畫審查,涉嫌違反相關農業法規,不當分割。

陳椒華與反坤輿自救會及環保團體到監察院提出新事證,請監察委員進一步調查苗栗縣政府在此過程中涉嫌圖利坤輿公司分割農地,藉以規避區域計畫審查及環評。

陳椒華委員表示,坤輿科技公司當初在苗栗造橋龍昇村收購了約10公頃的土地,但真正納入坤輿掩埋場的使用土地清單卻只有1.79公頃,因此追查周邊土地,以了解除了龍昇段588地號在興辦事業通過後遭違法分割177平方公尺,排除在興辦事業計畫之外,是否還有其他土地也用類似手法規避農業法規的審查。

經調閱地籍資料比對,發現龍昇段856和857地號也是如此,龍昇段856(地主陳尚豪)在土地重測前原本是潭內段661地號,在2002年坤輿公司興辦事業計畫送件後,2003年卻分割成856和856-1(659平方公尺),2001年設定給坤輿公司,2003年將龍昇856賣給吳盈,並於2005年奉苗栗縣政府核定坤輿興辦事業計畫函,將農牧用地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龍昇856-1則於92年分割同日併入龍昇860,不列入坤輿掩埋場的土地使用範圍。而龍昇段857在土地重測前是潭內段211-2,於2003年分割出388平方公尺變成潭內段211-4,之後再併入龍昇860,排除在掩埋場開發範圍內。

陳椒華指出,農地開發土地如分割將牴觸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為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設施使用之興辦事業計畫 審查作業要點」第七項第二款(二)申請變更編定使用土地面積達二公頃以上者,在核准前,其土地使用計畫應先徵得各該區域計畫擬定機關依區域計畫內容及相關審議規範同意。坤輿案超過二公頃應送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審查,應依「非都市土地審議作業規範」審議。開發面積超過二公頃,應依「非都市土地審議作業規範」第26條規定,須有二條聯外道路才能通過審查,一條道路必須有8公尺寬,坤輿掩埋場只有一條6公尺聯外道路,超過二公頃,依法根本不能通過。

陳椒華表示,2003年土地分割劃出掩埋場範圍的土地合計1224平方公尺,經上週實地現勘和航照圖可發現目前是作為隔離綠帶和環場道路,為掩埋場的必要設施,但卻位於興辦計畫使用土地範圍之外,這部分建請監察院找地政單位前往鑑界即可確認。

陳椒華強調,若再加上聯外道路1992平方公尺、管理辦公室448平方公尺,坤輿的興辦事業計畫土地使用面積17,958平方公尺,實際上至少為21,622平方公尺,依「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申請變更農業用地已超過應送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審查2公頃門檻90%的面積1.8公頃,必須送區域計畫主管機關審議,但苗栗縣政府卻放任坤輿公司恣意分割農地,縮小掩埋場計畫範圍,規避區域計畫審查,違反「非都市土地審議作業規範」以及「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為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設施使用之興辦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而且苗栗縣政府涉嫌圖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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