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法官、檢察官侵害民眾權利 行政院會2日擬提修法

(中央社記者賴于榛台北1日電)行政院會明天將討

論修法放寬國賠要件,未來法官、檢察官行為侵害到人

民權利與自由,就其參與審判或追訴案件,除經刑事判

決有罪確定外,若遭免職或撤職之懲戒處分確定,民眾

也可請求國賠。

行政院會明天將討論「國家賠償法修正草案」,政

院官員表示,為健全法制並使國家賠償法與時俱進,此

次進行通盤性修正,整體修正幅度大。

官員說,這次國賠法主要針對國家賠償的賠償要件

及程序修正,重點包括一、明定怠於執行職務、公共設

施之內涵;二、修正法官、檢察官執行審判或追訴職務

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之國家賠償責任要件;三、增訂時

效中斷及不中斷規定;四、完備賠償義務機關認定、確

定的相關程序規定等。

官員表示,若依據現行國賠法第13條,法官、檢

察官等因執行職務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就其參與審判

或追訴案件犯職務上之罪,得先經刑事判決有罪,民眾

才能以此提出國賠。

官員說,草案這次修正為法官、檢察官因執行審

判或追訴職務,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除其參與審判或

追訴案件「犯刑事上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也新增

「受免除職務或撤職之懲戒處分確定」,只要有上述任

一情形,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官員進一步說明,現行實務上法官、檢察官等若有

不法行為進而影響其參與審判或追訴的案件,除非法官、

檢察官已遭刑事判決確定,否則民眾無法要求國賠;但

修法後,法官、檢察官只要受免職或撤職的懲戒處分確

定,民眾就能據此提出國賠。

草案也新增,未來依法律直接賦予特定民間團體或

個人就特定事項行使公權力者,例如私立學校依教育法

規對學生所為退學或類似處分的行為等,國家或地方自

治團體不須負損害賠償責任,而應由該特定民間團體或

個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另外,草案明定國賠法與其他法律的適用關係,除

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外,適用國賠法;國賠法未規定者,

適用行政程序法;行政程序法未規定者,準用民法之規

定。(編輯:潘羿菁)110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