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爭兒監護權

中國時報【陳慶居╱苗栗報導】 朱姓男子與傅姓女子經法院調解離婚後,朱男自認收入高且母親從事幼教工作,欲從前妻手中爭回2歲兒子監護權;但是法官認為傅女每月可休10天假,相較朱男只休4天且每天工時長達12小時,相關條件更適合照料幼子成長,最後將監護權判給傅女。 法官調查,朱男、傅女婚後育有2歲兒子,但2人卻經常為孩子的照顧問題起爭執,甚至出現肢體衝突,傅女於前年元月將還在襁褓中的幼兒帶回娘家後即未再返家。兩人婚姻關係也面臨破裂,去年4月底經法院調解之後離婚。 朱男訴請法院要爭取兒子監護權,2人難免要比較薪水收入高低和休假照顧孩子的時間長短。朱男向法官聲明月收入逾5萬元,母親又在幼教界服務逾20年,有利孩子成長。但朱男工作性質每周只休1天,每天工作時間達12小時。而傅女是汽車旅館房務人員,月薪3萬多元,不過工作是做二休一,換句話說她1個月可休10天。 法官考量幼兒不宜經常變動親權,以免造成不安,加上母親工作時數短、休假天數較多,家裡還有母親協助照顧孩子,所以將監護權判給傅女,是對子女最佳利益考量。法官另規範父子會面方式,維持父子良好互動關係,讓未成年子女同樣享有父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