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檢警調一日三破現金、禮品等賄選案件 羈押鄉民代表候選人獲准

(記者劉春生攝)
(記者劉春生攝)

▲(記者劉春生攝)

距此屆地方公職人員選舉不到一個月時間,雲林地檢署及警、調、移民、政風所組成之選舉查察團隊,於十月二十七日一日內接連查獲三件賄選案件,積極展現查賄決心:

一、東勢鄉林姓鄉民代表候選人指示吳姓樁腳於十月間,以每票現金新臺幣一千元之對價,向該選區多名有投票權之選民交付賄賂,並請求投票支持,因而涉犯投票行賄罪嫌。雲林地檢署蔡少勳檢察官於十月二十六日向法院聲請羈押該吳姓樁腳獲准後,經蒐集相關事證,於十月二十七日指揮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中部打擊犯罪中心、雲林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內政部移民署雲林專勤隊,將林姓鄉民代表候選人拘提到案,經訊問後,認為林姓鄉民代表候選人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嫌重大,有羈押原因及必要性,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獲准。

二、雲林縣議員第五選區(四湖、東勢、臺西、麥寮)某吳姓選民,於十月間致電向蘇姓議員候選人稱願賣票以支持蘇姓議員乙情,經蘇姓議員嚴詞拒絕,該吳姓選民涉有投票權之選民向候選人要求賄賂罪嫌,雲林地檢署蔡少勳檢察官接獲情資後,指揮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雲林縣警察局少年警察隊、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內政部移民署雲林專勤隊多日蒐證,於十月二十七日約談吳姓選民到案說明,經檢察官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有投票權人要求賄絡罪嫌重大,有羈押原因尚無羈押必要,諭知兩萬元具保候傳。

三、褒忠鄉張姓鄉民代表候選人於十月間以醬油禮盒(價值兩百元)之對價,向該選區多名有投票權之選民交付賄賂,並請求投票支持,涉犯投票行賄罪嫌。經雲林地檢署黃薇潔檢察官指揮雲林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多日蒐證,於十月二十七日約談張姓代表候選人及選民等四人到案說明,選民均自動繳回不法所得之醬油禮盒。張姓鄉民代表候選人經檢察官訊問後,認其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嫌重大,有羈押原因尚未達羈押之必要性,諭知五萬元具保候傳。

雲林地檢署呼籲,買票、賣票均涉犯重罪,必將嚴加查緝,切勿以身試法,民眾若知悉候選人或樁腳有賄選行為,歡迎提出檢舉,檢警對於檢舉人之身份均會嚴格保密,且檢舉因而查獲賄選者,可獲得高額檢舉獎金,期望全民共同端正選風,提昇我國民主政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