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議會議長及鍾姓廠商羈押獲准說明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就雲林縣議會沈姓議長、鍾姓廠商共同涉嫌收受賄賂案件,於民國112年3月9日分別予以新台幣(下同)200萬、100萬元具保,本署檢察官於收受裁定後,於13日下午向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提出抗告,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於15日下午,撤銷原裁定,發回臺灣雲林地方法院重新審理,法院於同日晚間9時30分召開羈押庭,本署檢察官蕭仕庸、施家榮、蔡少勳到庭表示意見,並當庭提出從扣案物分析得出之相關新事證,法院審酌後,於16日凌晨5時30分許,裁定沈姓議長及鍾姓廠商羈押禁見獲准。

本署將本於勿枉物縱、客觀公正之立場,詳細調查本案。另外本署重申,綠能建設係國家既定之核心能源政策,若事涉不法,本署及司法調查機關必將嚴加查辦,作為維護法治社會及經濟發展秩序之堅強後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