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 7分鐘換9次車道 警祭11罰單僅2張有效

廖姓大貨車司機行駛國道3號,遭民眾檢舉7分鐘變換9次車道,警方依法開罰11張罰單,雲林地方法院僅認證2張。(周麗蘭攝)
廖姓大貨車司機行駛國道3號,遭民眾檢舉7分鐘變換9次車道,警方依法開罰11張罰單,雲林地方法院僅認證2張。(周麗蘭攝)

雲林縣廖姓貨車司機行駛國道3號變換車道未打方向燈、占用中線車道,遭檢舉7分鐘變換9次車道,警方依法開罰11張罰單,罰鍰4萬8500元,廖男不服,雲林監理站撤銷其中3張,其餘8張罰單維持,廖男再提出行政訴訟,雲林地方法院判決2張維持,其餘應予撤銷,總罰款降為9000元。

廖男去年駕駛大貨車行經國道3號北上367.9至352.7公里間連續變換車道,遭民眾檢舉「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占用中線車道」,國道警方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舉發11件,罰鍰累計4萬8500元。

廖男不服向雲林監理站提出陳述,監理站同意撤銷影像不清3件,其餘8件仍維持。廖男於是向雲林地方法院提行政訴訟,法院送請雲林監理站重新審查後,雲林監理站再撤回1件,其餘7件仍維持。

雲林地方法院上月做出一審判決,針對其中5件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從第1件到第5件違規地相距6.4公里在誤差值內,其餘相隔都在6公里內;時間是9點23分35秒到27分18秒,違規行為也在6分鐘內,依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85條之一第二項規定,屬「不得連續舉發」,判決維持第1件裁處,其餘4件應撤銷。

至於占用中線車道2張罰單,雲林地方法院認為,第1件違規地點為北上360.9至357.7公里處,時間為9點24分9秒至26分15秒;第2件違規地點在北上356至352.7公里處,違規時間9點28分49秒至30分09秒,2件違規時間相隔6分鐘內,判決第2件應予撤銷,全案仍可上訴。

雲林監理站表示,尊重法官經過各方考量審慎做出判決,監理站原則上不會提上訴,提醒用路人遵守交通規則,方向燈打好打滿才能避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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