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鍍廠未遵行停工命令 南市環保局查緝人贓俱獲

臺南市歸仁區某電鍍廠在去年10月遭環保局勒令停工,惟該廠近日仍有車輛進出持續作業中,經環保局會同臺南地檢署及警察人員聯合稽查,發現業者未遵行停工命令,已違反水污法第34條第1項不遵行停工之命令,最高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最高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全案移送臺南地檢署偵辦。

臺南市環保局在去(108)年7月查獲該電鍍廠以沉水式馬達,將未經處理且含重金屬有害健康物質之電鍍廢水,以塑膠軟管偷排至廠外溝渠,嚴重影響附近水體品質,並於去年10月完成調查程序,裁處勒令停工及函送地檢署偵辦。

環保局人員近日發現該廠仍有車輛進出,且該廠自來水錶仍有用水紀錄,經多日蒐證,發現廠內仍有機器運作聲響,掌握確實跡證後,聯合地檢署及警察局進入廠區蒐證,發現三座五金零件清洗滾筒正在運轉,產生作業廢水經由收集溝流至廢水處理設施,該場明顯未遵循停工命令,人贓俱獲,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4條第1項最高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最高5百萬元以下罰金,現場由警察局製作筆錄並移送臺南地方檢察署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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