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評:翁啓惠的堅持VS.監察院的轉彎

五年堅持,前中研院長翁啓惠不但為自己爭到司法的「清白」,更讓監察院為他創下「一案三查」的紀錄,這份第三版的調查報告全面逆轉早前的調查彈劾與移送公懲會之舉,某種程度也形同否定司法院公懲會(現更名為懲戒法院)對他申誡的裁處,儘管監察院聲稱不會移送這份調查報告給司法院,但翁啓惠做為當事人,依法有權提請再審,值得注意的是,司法院(懲戒法院)會不會和監察院一般,否定自己兩次駁回翁啓惠提請再審的決定?

翁啓惠因為「浩鼎案」纏訟五年,貪污部份一審判決無罪,而檢察官放棄上訴;至於浩鼎相關人等的內線交易案則打到二審無罪,檢方最終也放棄上訴;從好的一方面看,這是避免浪費司法資源,但從另一面看,則是檢方為了翁啓惠的「清譽」,自陷「濫訴」窘境,事實上,監察院第二份調查報告就是要求法務部,對檢方濫訴造成其名譽損害檢討改進。

更讓人印象深刻的是翁啓惠的策略極其成功,「有望獲得諾貝爾獎」的光環,讓社會對大學者、大研究者寄予無限同情,如果他不返台貢獻所學,或許所有的麻煩都不會發生,問題在於:「可望獲得諾貝爾獎」,能否成為超越司法、監察的要件?

其次,翁啓惠在司法判決無罪後,就要求監察院撤銷彈劾,根據監察法,既經彈劾幾無撤銷前例,但在撤銷了對他財產申報不實的六十萬罰款,他再以此要求懲戒法院撤銷對他的申誡處分,但兩次均遭駁回,監察院「改組」後他再次提出撤銷彈劾之請,而有了第三份調查報告,貪汙與內線交易的司法程序已經告一段落,基於翁啓惠本人就是浩鼎專利的研究者,國內技轉法令繁瑣,因為一時疏忽而引致爭議,亦非不可能,權且按下不表,就談談監察院移送彈劾、乃至「一案三查」到推翻彈劾前案,到底有理沒理?

根據監察院的調查報告,第一,監察院訴願委員會已經撤銷財產申報不實的裁罰罰款;第二,監察院廉政委員會認為並無具體事證可以認定翁啓惠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原則;第三,司法判決無罪後,力監察院未正確函復公懲會,使其再審程序受到不公平對待(被駁回);第四,訴願會既認定陳訴人並無財產申報不實,却依舊移送國稅局接受調查。一份報告連打「前朝監委」四個大巴掌。

監察院臉不紅氣不喘打臉「前同僚」的理由則是,第一,翁啓惠沒有隱匿財產的故意;第二,翁啓惠以子女投資的角度,由「家庭信託基金」支出購買股票,因為美國法令與我不同,故翁將名下財產贈與子女而非借名登記,並非沒有理由,因此沒有申報,亦未違法。

20201228-監察委員蔡崇義28日出席「行政院巡察後記者會」。(盧逸峰攝)
20201228-監察委員蔡崇義28日出席「行政院巡察後記者會」。(盧逸峰攝)

監察委員蔡崇義與王幼玲、趙永清就翁啓惠案提出第三版調查報告。(盧逸峰攝)

如果監察院三版調查報告,不是因人而異,那麼等於昭告全國依法必須申報財產的公務員,也等於昭告全體監委,但凡「非故意」則財產申報不實者,皆可免於裁罰,最近發生民進黨立委王定宇「誤觸」遭致財產申報出現前後兩年一模一樣的案例,想當然耳,也屬「非故意免罰」,就是不知道「非故意免罰」是否也適用於不同政黨顏色的公職?此外,贈與子女者之財產免申報,不屬違法,也是一條少申報財產的途徑,因為翁啓惠的女兒在國外,調查報告還特別提了「美國法令與我國不同」,想走這條路子的公職,得弄清楚這條是否專為「國外子女投資理財」特設?當然,民眾很難理解為什麼服務台灣公職者,可以適用「美國法令」?很遺憾,調查監委並未述明什麼具體情況可以適用外國法令?要有堪比諾貝爾獎的學術地位?還是全國公務員都一體適用?

最特別的是,如果翁啓惠在女兒名下未申報的三千張浩鼎股票,屬「贈與」而非「借名登記」,根據中華民國法律,還是有贈與稅的問題,監察院不說,社會大眾也不會知道,原來翁啓惠涉及逃漏稅的裁罰也免除了,因為調查報告說,國稅局已經在去年底註銷對翁的罰鍰處份,「稅法程序已經終結」,所以翁啓惠要求監察院致函國稅局撤回先前的移送「已無實益」。

有翁啓惠案為前例,但凡財產申報「有誤(不實)」者,為子女投資理財未申報贈與者,都該據理力爭,否則豈不汙了司法、監院乃至稅法的公平公正?

值得玩味的是,三查監委聲稱,這是對過去的案子「持平檢視」,既非「重啓調查」,亦無否定監察院過去彈劾之意,也不會移送公懲會(懲戒法院)再審,要不要提請再審,是翁啓惠的個人權利。此番說詞,不是為翁啓惠開脫,倒是為監察院自己開脫了,因為根據監察法施行細則,調查案件只有在彈劾、糾舉或糾正案「不成立」時得申請覆查,翁啓惠是被彈劾,基本不符覆查要件,遑論第三版的調查報告,亦並未提出「新的事證」,換言之,當然不具覆查條件。

附帶一提,貪污賄賂無罪判決書中,承審法官是這麼說的:

「被告翁啟惠案發時身為中研院院長,未如實揭露以女兒翁郁琇名義持有三千張浩鼎公司股票之事實,並發布新聞稿強調或形塑自己從未持有任何上市、上櫃及未上市生技公司股票之形象,此舉雖已嚴重影響民眾對其個人及政府施政作為之信賴,然其未誠實申報其依法應申報之財產內容之行為,僅屬違反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之規定,自應由該管行政主管機關依其權責處理。」

換言之,翁啓惠行止未達貪汙賄賂,但財產申報不實,法官認為該由監察院處理,這也是司法和監察職掌的分界,如今監察院鐵了心,寧可打臉自己,也要廻護翁啓惠財產申報之「疏失」,就是做了一個球,讓翁啓惠據以向司法院提請再審,接下來,倒可看看認為財產申報與利益迴避未揭露部份「原判決有據」,而兩度駁回再審的懲戒法院如何看待監察院這份逆轉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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