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育署修法完善體育班發展機制

記者張翔程/臺北報導

教育部體育署日前修正發布《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設立辦法》,放寬完全中學設置體育班的運動種類,並規定每日訓練時數以3小時為限,另強化行政管理制度,增列體育班的退場機制。

為落實體育班設立目標,培育優秀運動人才,並配合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課程審議會審議大會對於體育班相關之決議事項,體育署在今年3月2日發布修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設立辦法》部分條文,重要修正內容包括:強化體育班三級銜接制度、改善體育班學生過度訓練問題、明確規範體育班經各該主管機關限期改善但屆期未改善或違反體育班相關規定者應予減招或停辦之要件,具體回應及外界關心體育班現存的問題。

體育署指出,此次修正除係因應課程審議會委員及各界對於體育班經營運作的關心外,特再就實務執行通盤檢討現況後進行辦法修正,使體育班兼顧學業與運動技術養成之設立制度及行政運作管理規範更加完善。

體育署表示,國內外已有許多實證的研究證明,運動會讓人變聰明,但是體育班的學生卻在經過長期的專業運動訓練後,反而被認為是「頭腦簡單、四肢發達」,為改善這個觀念,除修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設立辦法》,以強化體育班行政管理制度,並研擬相關配套措施改善,如訂頒《教育部體育署獎勵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體育班績效優良實施計畫》,藉由給予辦理體育班績效優良之學校獎勵,以獎優汰劣,逐年引導學校改善;訂頒《教育部體育署補助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學生學習輔導措施計畫》,補助體育班學校辦理學生課業輔導經費,改善體育班學生因參賽而影響課業成績等,逐年改善問題,引導體育班優質發展。

體育署後續亦將持續與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合作,落實並督導設有體育班學校致力於學生選手之發掘、輔導,培養更多學、術兼備的學校運動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