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男子縱火堂弟家釀1死1傷 判無期徒刑定讞

(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4日電)高雄市60歲王姓男子與堂弟有訴訟糾紛,去年3月購買約30公升汽油到堂弟家縱火,造成1死1傷。王男在一、二審均被依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全案起於民國108年2月間,王男不滿比鄰而居的堂弟與友人聚會噪音過大,朝堂弟家屋頂丟石頭,遭堂弟與友人圍毆。王男不甘被毆,出言恐嚇「要把你們全家都抓光。」事後與堂弟分別被檢察官依恐嚇、傷害罪起訴。

王男不滿被起訴而懷恨在心,109年3月初陸續購買約30公升汽油,在當年3月5日凌晨2時許將汽油置放在通往堂弟及堂妹住處陽台出入口、房間走道及出入口,啟動電擊棒引燃,造成堂妹死亡,堂弟嚴重燒燙傷。

一審的高雄地方法院認為,王男購買大量汽油且選在凌晨犯案,顯見犯罪計畫周詳,處心積慮要達成殺人目的,審酌王男為逞一時復仇之快,遷怒無辜之人,犯後供詞避重就輕、無悔意,依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審理。檢察官主張應判處王男死刑,王男仍辯稱是不小心點火,沒有殺人犯意。

二審認為,王男犯行法理難容,但考量他並非全無教化遷善可能,認為尚未達應與世永久隔離程度,判處無期徒刑應符合罪罰相當及比例原則,且檢察官並未就王男罪無可逭指出具體事證,駁回檢察官、王男上訴,仍判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王男不服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並無違背法令,日前駁回上訴。全案定讞。(編輯:戴光育)110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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