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變態惡狼超商性侵落單正妹 二審判兩年半、賠償一百萬元
李姓男子在超商性侵落單正妹,又重返超商偷東西被警逮捕,高雄高分院八日上午宣判,仍依妨害性自主等罪判處他兩年六月,另須賠正妹一百萬元,且民事部分不得再上訴。
判決書指出,一一一年七月五日凌晨二時許,一正妹獨自坐在高市鳳山區某超商座位區滑手機、吃宵夜,被路過三十七歲的李姓男子盯上,李男進入超商搭訕,正妹不理他。
但李男不死心糾纏,還對正妹毛手毛腳。由於當時店內只有李男和正妹兩位顧客,吳姓女店員原本在辦公室內整理東西,出來倒垃圾時目擊正妹被騷擾,趕緊上前替正妹解危。但李男甩開吳女的手,強行把正妹拉到熟食品,正妹重心不穩跌倒在地,李男用身體壓住她,扯開衣物對她指侵。
當時剛好另名男客人進店,聽到女店員和正妹呼救聲,李男見事跡敗露,趕緊提著褪去的褲子落跑。店員報警,沒想到三小時後,李男竟再度重返超商,偷了一條口香糖和一瓶紅茶,在超商外被警逮捕送辦。
雄院審結,認為李男犯案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導致辨識能力已顯著降低,依刑法減輕其刑,性侵部分刑事判他兩年六月,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一年、民事判賠三十萬元,竊盜罪判罰五千元、傷害罪判徒刑五月,可上訴。
但李男不服上訴,高雄高分院審結,認為認事用法,均無違誤,仍判李男兩年六月,可上訴,民事部分,李男得再賠償七十萬,即共賠一百萬元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