鬧上美國最高法院後,硅谷史上最大的一樁恩怨終於了結了

編者按:本文來自微信公眾號“硅星人”(ID:guixingren123),作者:光譜 杜晨,編輯:Vicky Xiao,36氪經授權發布。

曠日持久的谷歌甲骨文Java侵權案,終於以美國最高法院6-2判谷歌勝訴畫上句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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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永遠的敵人,只有永恆的利益。

而為了爭奪 Android 操作系統內37個API,共約1.15萬行代碼的著作權,以及這些代碼所代表和引申的大半個移動計算市場的,巨大的已知和潛在的經濟利益——甲骨文和谷歌,硅谷久負盛名的兩家軟件技術公司,已經打了十年的官司。

而在4月5日週一,這場曠日持久的斗爭,終於畫了一個在絕大多數科技從業者看來都較為圓滿的句號:

美國最高法院認為谷歌在 Android 當中合理使用 (fair use) 甲骨文的 Java API,以6-2的比數結果,判決谷歌勝訴。

“計算機程序是功能性的,這一事實令人難以在科技的世界中沿用傳統的著作權觀念。按照本庭的判例和法律中的合理使用規范,本庭認為,谷歌拷貝(甲骨文 Java)API 用於重新開發一種用戶界面,且只提取那些對於(開發者)用戶施展才能開發全新和變革性程序而有用的部分,是一種合法合理使用的行為。本宣判不作為對本庭其它合法使用案件判決的推翻。”

——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史蒂芬·佈雷耶在判決書中寫道。

這一最新判決,不僅幫助谷歌避免了一筆高達88億美元的賠償金,還重新確立了該公司當年大比例照抄甲骨文 Java API,這一行為的合法性和正義性。

谷歌全球事務高級副總裁 Kent Walker 表示,高院的判決是消費者的勝利,對於軟件開發行業的互操作性,對於整個計算機科學領域都有幫助。“這一判決將賦予下一代開發者們更多的確定性,讓他們的新產品和服務繼續為消費者創造價值。”

很明顯,甲骨文對於判決結果非常不滿意,但畢竟已經上到高院,解決問題可走的法律途徑已經到了盡頭,也只能將矛盾轉移到“壟斷”上。

甲骨文法務總管 Dorian Daley 在聲明中表示,“谷歌的平台越來越大,市場統治力越來越強;其他人參與競爭的門檻越來越高,競爭力越來越低。谷歌偷走了 Java 技術,並且在長達十年的時間裡以一個壟斷者的姿態訴諸法律。這樣的行為恰巧也印證了為什麼全球和美國監管機構都在調查谷歌的商業行為。”

美國高院此次也推翻了此前低級法庭於2014年下達的對甲骨文有利的判決。此前,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庭判決認為,公司對於它們開發的 API 擁有著作權。

而這一前序判決對廣大第三方開發者來說非常不友好,因為這可能意味著他們在開發軟件的時候,為了避免被版權流氓找上門收費,可能不得不放棄使用現行的 API,從零開始自己開發。

因此,高院的最新判決對於這些第三方開發者,特別是並沒有多少版權和法務預算的中小開發者來說,更是個天大的好消息。

斯坦福大學網絡政策中心主任、前 Facebook 首席安全官 Alex Stamos 對此喜出望外:"感謝高院這一判決,幫助整個科技領域避開了來自版權流氓的屠殺。"

谷歌元老、第8號員工 Urs Hölzle 也深表欣慰:“高院此舉維持了上世紀80年代的判例,也即任何人都不能阻止其他人獨立地使用 API 來開發兼容版本。”

在這場橫跨十年,歷經三級法院、兩次上訴的漫長恩怨的背後,既有年輕科技公司對既得利益者的光榮挑戰,也有確實不太體面的偷雞摸狗和勾心鬥角。谷歌和甲骨文都聲稱自己是正義的受害者,它們的主張也都有法律支持的合法性,但與此同時,科技行業贏家通吃的規則也都讓他們不得不用盡一切辦法維護自己的利益。

但總的來說,圍繞 Android/Java API 的這場十年斗爭,其實最後還是要從創新的角度,以及從普通消費者和中小開發者的視角來看:誰促成了創新,誰又試圖將競爭對手扼殺在搖籃中;誰的主張能夠代表更多人的利益,誰的主張僅僅是為了穩固自己的城池。

最終,答案顯而易見:谷歌一方,在這起案件中佔盡了優勢;而甲骨文這邊,過去以來一直背負著版權/專利流氓的負面形象,失道寡助,就連前任美國政府公開站隊支持,也未能最終扳回命運。

當然,作為普通的科技從業者的我們,扮演更多的確實是吃瓜者的身份……而在甲骨文vs谷歌的十年斗爭中,也確實發生了不少關鍵事件、重大反轉,以及有趣的庭上交鋒軼事。

今天,就讓我們來一起回顧這場硅谷史詩級巨頭恩怨的前因、中途,和後果。

大公司的事,怎麼能叫抄呢

15年前,谷歌在搜索廣告以及電子郵件基礎辦公軟件等領域已經有了不錯的業務水平,急於尋找新的增長點——移動計算。最終,公司高層決定開發一個移動操作系統,於2005年收購了 Android 公司。

一個全新的操作系統,並不意味著關於它的一切都是全新的。一個平台僅靠自己不能成功,還需要廣大開發者的支持,也正因此,谷歌需要開發者能夠盡快上手為未來的 Android 開發程序。當時的重中之重,是確定一個開發語言。

圍繞這個關鍵任務,創始人拉裡·佩奇、謝爾蓋·布林、當時的谷歌“監護人”埃裡克·施密特,以及“安卓之父”安迪·魯賓,以及相關項目的關鍵人員展開了討論。最終大家認為,由當時的 Sun Microsystems 開發的 Java 語言是最適合的選項。

一份谷歌當時的會議內部文件寫道,Android 項目想要採用 Java “必須從 Sun 獲取授權”,“(授權)成本並不是問題,開源 JVM(Java 虛擬機)才是。”

出於合規操作的想法,谷歌派遣工程師 Tim Lindholm 開始了和 Sun 的談判,尋求 Sun 授權谷歌使用 OSS J2ME JVM。

按照這位工程師後來的解釋,當時谷歌真的已經窮盡了所有的 Java 替代方案,“我們認為他們都很遜。我們認為需要按照我們的需要談下一個 Java 授權。”

但是談判並不算順利,Android 項目的推進困難重重。按照魯賓在2005年給佩奇的一封郵件,當時的谷歌只有兩個選擇:1)放棄 Java 方向,轉投微軟的 CLR 虛擬機技術並採用 C# 語言;2)不管 Sun,維持採用 Java 的決定,“可能在過程中(與 Sun)樹敵。”

谷歌做出了決定,直接大段復制了 Sun 的 Java API 原始代碼,做了些許微調,並最終於2008年發布。

2007年魯賓在給施密特的一封郵件裡承認了自己確實沒有別的選擇:“我不知道我們還能怎樣(和 Sun)合作,並且避免關於(對於 Java API 相關代碼)控制權的爭斗。我跟 Sun 已經沒什麼好說了。等到我們發布的那天他們一定不會開心的,但至少我們現在能夠和整個行業並行,而這一切只是開始。”

以上內容均來自甲骨文後來首次起訴谷歌時調查取證得到的往來郵件記錄,其中還有一些郵件,曾經被谷歌千方設法不被法庭採用,但最終還是沒能避免公之於眾。

可以說,谷歌當時做這些事情的時候仍然是有罪惡感的。在發布 Android 的大會上,谷歌工程師不可避免要演示技術、回答感興趣的開發者拋出的問題,魯賓當時告知團隊,所有的演示和問題解答必須一對一,不能在任何 Sun 員工或律師的面前進行演示。

而在甲骨文看來,谷歌的這些行為是赤裸的侵犯著作權行為。它最有力的證據,除了前述的這些谷歌內部往來郵件之外,還有 Sun 在2004年成功申請到的 Java 的著作權證書:

根據時任甲骨文 CFO Safra Catz(現任 CEO)的證詞,因為甲骨文的產品和服務大量基於 Java,她擔心 Sun 在未來被其它公司收購導致甲骨文失去對 Java 的控制權,從而公司業務風險提高,於是才下定決心收購 Sun。

但考慮到甲骨文2009年收購了 Sun 之後過了一年就正式對谷歌提起訴訟,指控其侵犯 Java 著作權,當時也有一種頗為主流的聲音認為,Catz 口中的“其它公司”正是谷歌。當時還有業界傳聞甲骨文還在考慮收購 RIM(黑莓公司)或者 Palm 從而進入智能手機行業(後來得到了創始人 Larry Ellison 證實),所以甲骨文起訴谷歌也是為了給未來爭奪移動計算市場份額而鋪路。

(Catz 後來解釋稱,她當時擔心的是 IBM。)

當時的谷歌,顏面也確實不太好看。

2012年,面對原告的舉證和法官的質詢,時任谷歌 CEO 的 Page 出庭作證表示自己“不認為我們做錯了什麼事情”,並且試圖推卸責任,宣稱不瞭解有沒有從甲骨文逐字逐句逐標點符號抄襲了 Java API 的代碼、自己沒有參與此事件的決策當中,以及魯賓和自己之間並沒有正式的匯報關系……

老闆都甩鍋了,下屬也確實有點難做。

在庭上,時任 Android 核心庫開發負責人的 Bob Lee 表示寫代碼的時候確實有“參考”過 Sun 的開發手冊,從而“確保軟件互操作性。”

從 Sun 跳槽到谷歌擔任 Android 項目首席架構師的 Joshua Bloch,在出庭作證時也表示:在(當時開發進度的)壓力之下,他不記得自己從 Sun 抄襲過任何受到著作權保護的代碼,但 Android 裡的 Java 代碼“確實是我寫的,我絲毫不會反駁這一點。如果我確實做了(抄襲的事情),那可能是個錯誤,我表示歉意。”

雖然面子上過不去,谷歌的主張還是較為令人信服的:

Sun 開發的 Java 語言是可供公眾使用的;

谷歌開發 Android 採用的是免費和開源的技術;

Sun 公開認可過 Android 對於 Java 的使用;

谷歌對 Java API 的使用是合理使用行為 (fair use)。

具體來說,谷歌指出,Ellison 自己在2011年的一份證詞中表示過,沒有人真正擁有 Java 編程語言,任何人都可以不付費使用它;以及,甲骨文自己的專家證人也曾經表示,這些 Java 的構成元素“就像言論的一部分”——而言論是不可被著作權保護的:

谷歌還引用了時任 Sun CEO Jonathan Schwartz 在2007年的一篇公開的博客文章。在這篇文章裡,Schwartz 評價谷歌推出 Android “為開發者社區綁上了(增長的)火箭,並且將谷歌定性為”朋友“;在私下,Schwartz 也對 Android 贊嘆有加,曾在寫給施密特的郵件裡表示過樂意支持 Android 的發布工作——所有的這些,魯賓和施密特都當作 Sun 對谷歌當時行為的一種默許。

Schwartz 甚至在2012年直接出庭作證,為谷歌一方辯護。他對甲骨文的律師表示,自己一直在等待著甲骨文方面的傳喚,但是沒等到,“我以為甲骨文對於我領導公司的方式很不滿……而如果谷歌傳喚我的話,我想他們一定認為我可以帶來一些價值。”

他在庭上表示,在自己看來,Sun 一直以來的意圖,都是讓 Java 語言和 API 免費供任何人使用。而Sun 賺錢的方式,是從想用 Java 商標和 Java 兼容性來宣傳自己的公司那裡賺取授權費用。

根據施密特的估計,在授權談判過程中,Sun 的要價大概在3000到5000萬美元之間;魯賓認為 Sun 最終願意接受的價格在2800萬美元左右。按照谷歌2005年大約520億美元的市值,這筆小錢簡直是九牛一毛(甚至後來這麼多年跟甲骨文纏斗的法務開銷可能都更多一些)。可為什麼當時的谷歌就這麼一毛不拔呢?

原來,魯賓自認為已經看透,當時的 Sun 是一家進入黃昏時代的公司,員工沒什麼才能,技術(除了 Java 之外)無甚特長,對於 Android “帶來不了增加價值。”

如果接受 Sun 的授權,意味著將來 Sun 在 Android 未來的發展當中都將擁有一票話語權——而這在魯賓看來,無論對於 Android 的客觀發展,還是谷歌主觀上對 Java 社區的掌控欲來說,都不是件好事。

在寫給施密特的郵件中,魯賓甚至直接將 Sun 的存在比喻為排洩物,聲稱:“移動設備市場已經足夠成熟,可以容許像谷歌這樣的創新者來沖走那些浮在碗裡太多年的 crap” (The handset industry is ripe for an innovator like Google to flush out the crap that's been circling the bowl for years.)

所以,這裡谷歌的核心目標是:將 Sun/甲骨文描繪成一個曾經和自己朋朋友友、推杯換盞,進軍移動計算市場失敗之後又生氣翻臉,企圖敲詐行業領先者的版權/專利流氓,和扼殺技術/商業模式創新的既得利益者……

相信很多人都對這起訴訟有著類似的觀感。

而且,就連甲骨文的 Catz 也在庭上表示,“想要跟免費競爭還是挺難的。”

難斷的案,和拿不定主意的陪審團

從高維度上來看,甲骨文起訴谷歌 Java API 侵權一案,其實非常簡單:抄了就是抄了;到了具體審理過程中,此案卻又非常復雜,涵蓋了著作權、專利權、合理使用等多個方面。

這可能也是一審法官 Willliam Alsup 和12位陪審團成員首次遭遇如此復雜的科技法律難題。

圍繞此案“合理使用”部分的一審過程中,陪審團在長達一週的案情認定過程中無法達成一致,以至於 Alsup 法官不得不傳召他們回到庭上,表示“各位辛苦了。”

一名陪審員甚至發問:如果陪審團一直無法達成一致,陷入僵局 (deadlock),這案子到底該怎樣進行下去?由於審理過程實在太漫長,一名陪審員出於對案情的迷惑,“不小心”違反了陪審團原則,私下和自己的丈夫討論了可能和案情有關的事項——往往只在律政電視劇裡才能看到的情況……

最終,在2012年5月7日,陪審團傳達了他們的部分判決意見:認定谷歌確實侵犯了甲骨文持有的 Java 相關著作權。

得到了有利判決,甲骨文方面當庭請求啟動追償流程,要求谷歌將 Android 帶來的一部分利潤賠償給甲骨文——這一請求旋即遭到法官駁回。此案有無數種還未探清的可能性,法官還不想這麼早就許諾給甲骨文他們最想要的東西——錢。

關鍵在於,就“合理使用”一項,陪審團無法就“谷歌的行為是否構成對 Java 技術的合理使用”達成一致。

甲骨文方面請求法官 Alsup 就“合理使用”一項直接依法律判決,也即踰越陪審團未達成一致的事實,讓法官來直接宣判。這一請求再次遭到拒絕,法官當庭表示,考慮到已經呈堂的證據,由他來下達判決並不公平。

法官甚至直接斥責甲骨文律師:當初不是你們要的陪審團審判嗎?現在有了判決意見(雖然是部分的),你們又要我來判?

很顯然,圍繞“合理使用”還有很大的辯論空間。這給了谷歌新的希望。在後來的谷歌上訴,以及再後來應對甲骨文的上訴過程中,“合理使用”成為了谷歌庭辯的策略核心。

一審後面幾天的爭論繼續圍繞專利和合理使用。又經過了十幾個日夜的陪審團爭辯,完整的一審陪審團意見終於下達:

谷歌確實侵犯了甲骨文所持有的37個 Java API 的著作權,但沒有侵犯甲骨文的專利權。

陪審團討論的整個過程,都和人們熟悉的電影《十二怒漢》有些許相似:

最一開始,只有一名陪審員站在甲骨文這邊。在長達一週多的議論過程中,他甚至爭取到了另外兩人的支持,僵持的投票結果一度達到9-3…

但是,現實和電影有太多出入,這樁史詩級的科技法律案件,雖然極其復雜,案情倒也也遠沒有《十二怒漢》中的殺人案那般撲朔迷離;兩家盈利性公司的爭斗中,正義也無從談及;那位持異見的陪審員,也沒有電影中的戴維斯那樣巧言善辯……兩位甲骨文支持者被說服,最後一輪投票,為了達成一致,盡快結束這場“苦難”,那位陪審員也投了谷歌一邊。

2012年5月底,陪審團認定谷歌翻版 Java API 的行為構成對甲骨文技術的合理使用。

一個月後,重大反轉再次發生,甲骨文的最後一絲勝利的希望被法官殺死。

前序陪審團雖然認定谷歌侵犯了 Java 著作權,但 Alsup 按照自己對版權法的解讀,踰越了陪審團的意見,下達了對甲骨文不利的裁決:甲骨文宣稱被侵權的37個 Java API,實際上只有3%的代碼來自於該公司,且不屬於現行版權法保護的范疇,其餘部分來自谷歌公司,因此駁回甲骨文的侵權起訴。

你可能想問:這法官好大的官威啊!憑什麼敢這麼做?

首先,即使有陪審團的存在,法官仍可以做出不同的判決;

其次,Alsup 的愛好之一恰好就是寫代碼……他在業余時間寫了幾十年 BASIC,還發布過幾款橋牌和桌游的軟件。

庭上,他曾經幾次打斷甲骨文律師的發言,表示自己雖然沒有寫過 Java,但已經能夠清楚地理解相關 API 的工作原理,不需要冗長、無趣、且帶有誤導性的律師解讀。在他的法庭上,鮮有涉世未深的 tech bro 和口蜜腹劍的律師能夠矇混過關……

谷歌乘勝追擊,要求甲骨文方面負擔其法務成本403萬美元;後來法院判決甲骨文支付谷歌113萬美元。

甲骨文方面對事實上的法官審判 (bench trial,和陪審團審判 jury trial 相對)感到不滿,選擇了上訴。

上訴個沒完沒了,高院終於被迫營業

兩年後的2014年5月9日,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庭的一紙判決,再次將信心滿滿的谷歌置於不利之地,並且為整個軟件開發行業重新蒙上了一層陰影。

新判決認為,下級法院沒能正確地認清案情的本質,沒搞清楚它的職責到底是區分什麼受著作權保護,什麼不受,還是懲罰真正侵犯權益的行為。上訴法庭的意見是,甲骨文的 Java API 具有足夠的原創性,受到版權法律的保護。

軟件行業應該有著作權的存在,這並無問題。如果是授權模式的軟件,有授權使用費的存在,該交費就交費;如果是開源軟件,任何人在參考、借鑑或直接使用第三方提供的技術進行再次開發時時,都應該嚴格遵守許可證書,在許可的范圍內合規、合理使用。

但至少對於 API 這個東西,權威專家和一線從業者都認為,上訴法庭的新判決給了甲骨文太大的好處,有失公平。

這個判決製造了一個危險的先例,任何採用現有 API 開發新產品和服務的第三方開發者,未來都有可能成為版權收費的對象,或者在無力償付時,變成侵權者。

文字的創作者不喜歡被抄襲,代碼的寫作者也不願意自己的項目被無節制的復制粘貼。但在軟件領域,那些從零開始發明一個全新事物的永遠只是極少數人。這個時代的軟件的工作方式,決定了大多數我們所謂的創新,都是站在其它人的肩膀上,這已經是不爭的事實。

但如果按照上訴法庭的裁決,開發者為了避免法務風險將不得重新發明輪子,自行開發替代現有 API 的技術,而這降低了效率、遏制了技術的互操作性,將會進一步割裂技術市場,不利於創新的發生。

2014年10月,谷歌提交申請,希望高院能夠審理此案。

遺憾的是,本來有一個月時間可以做出答復的高院,用了整整大半年的時間,最後還是在2015年6月通知谷歌將不會接手此案,理由是著作權是個太小的問題,不值得接手。

按照聯邦上訴法庭的判決,雖然甲骨文對 Java API 擁有著作權一事得到認可,谷歌在“合理使用”上仍然有商榷的餘地,所以案件又被打回一開始的低級法庭審理。

這場曠日持久的爭斗,遠未結束。而早已厭倦了這個話題的人們,終於失去了興趣。關注者越來越少,谷歌和甲骨文雙方法務的勁頭也沒有一開始的足——這對谷歌來說反倒是件好事,因為 Android 並沒有受到侵權事件太嚴重的影響,經過多年的發展已經成為移動計算領域的寡頭質疑。

而甲骨文又能有什麼壞心眼呢,不就是想要個六七十億美元花花嘛……

苦的是低級法庭,這堆陳芝麻爛穀子又得反芻一遍,還得新招一批陪審員繼續開會吵架。由於呈堂的證據和當年一樣,2016年的新判決也和當年一樣,新陪審團看了前輩們當年吵架的記錄,站了谷歌這邊。

但是精彩的地方來了:2014年駁回一審判決的那個聯邦上訴法庭,在2018年又把低級法庭新陪審團達成的判決給駁回了,理由是當年的陪審團——注意,是當年哦——在“合理使用”上無法達成絕對的一致,所以打回重審的案件,壓根就不應該找陪審團,應該直接法官審判。

這讓谷歌找到了一個關鍵突破口:注意,前面我們提到,甲骨文上一次到聯邦法庭上訴的其中一條理由,就是低級法庭的法官做出了和陪審團意見相反的裁決。而打回重審之後,上訴法庭也做了同樣的事情。這意味著谷歌現在有足夠的法律依據,可以尋求推翻上訴法庭對自己不利的判決。

2019年1月,谷歌再次上書高院要求聆訊此案。這次,高院被迫營業。

整個案件的爭議性再次爆表:高院先是禮貌的問了一嘴政府在此案中什麼意見,而當時的特朗普政府毫無疑問地站在了甲骨文一邊,要求高院否決谷歌的請求;而另一邊,卻是包括微軟、紅帽、Mozilla、IBM 等頭部利益相關者在內的上百家科技公司、組織和個人,聯名上書支持谷歌。

盛情難卻,高院最終同意聆訊此案,首次口頭辯論定於2020年3月24日,後因新冠疫情推遲到了10月7日線上進行。

當時,大法官金斯伯格剛去世不久,接任者還未宣誓就職,高院大法官陣容只有8人,出現4-4平局的概率增大,對於谷歌稍顯不利。

在10月7日的線上口頭辯論中,八位大法官雖然盡力表現不偏不倚,在問訊環節中還是給人以更傾向谷歌這邊的觀感,就連保守派大法官戈薩奇,也沒有站在甲骨文這邊,而是將關注重點放在了谷歌的憲法第七修正案主張,也即聯邦上訴法庭駁回低級法院陪審團裁決結果的正義性上。

高院的大法官各個都是美國法律界最權威也最受尊敬的資深人士,但同時因為關注的話題更復雜,沒有一人像加州地方法院的 Alsup 法官那樣,對這次的議題有什麼深入的瞭解。他們更多依賴高院和各地法院過去的判例,以及自己對於法律的詮釋去入手此案。

而為了幫助這些對 Java API 著作權和軟件互操作性一竅不通的大法官們,更好地理解本案的情況以及自己的主張,谷歌和甲骨文的律師不得不使勁渾身解數,將 Java 比喻成各種各樣奇怪的東西,比如一本包含了《宋飛傳》萬條金句的書。

甲骨文在自己回復高院的文書裡就用了《哈利波特》打了一個奇怪的比方:

按照谷歌的邏輯,一個抄襲者(她)可以將JK羅琳女士的理念定義為”一個有關於哈利波特、羅恩韋斯利和赫敏格蘭傑去霍格沃茨上學的故事“,然後偷走裡面的角色和背景故事。她還可以推銷這本暢銷書的抄襲版本,並且宣稱自己除了逐字重寫整個故事裡的11300個最令人印象深刻的句子和場景之外”沒有其他的辦法“,因為這些句子和場景對於讀者粉絲利用他們已有的知識來說是”必要“的……

以及,這些大法官們還會時不時地自己分享一些有的很精確,有的令人啼笑皆非的比喻,比如 QWERTY 鍵盤、元素週期表、數學題解法、餐館菜單、如何爆竊保險櫃等……

首席大法官羅伯茨質問谷歌律師:

“你知道,爆竊保險櫃可能是你得到錢的唯一辦法,但那並不意味著你可以做這件事。我的意思是,如果有且只有一個方法的話,那也應該是去申請一張許可證。”

谷歌律師機智地借用這個比喻回應了大法官:

法官大人,我認為這個比喻正好能夠幫助我方。您可以這樣看:如果您拿著一張保險箱的專利,確實能夠阻止我們進入。但是,如果您現在是要寫一本教人如何爆竊保險箱的說明書,那並不意味著您擁有這樣做的獨家特權。

最有趣,對於非技術人士也最容易理解的一個比喻,來自(支持谷歌的)大法官佈雷耶。他將 Java API 比喻成 QWERTY 鍵盤,或者更具體來說,QWERTY 作為一種鍵盤的佈局:

我是這樣看的,如果你將它比喻成 QWERTY 鍵盤。一開始的打字機確實不需要有 QWERTY 鍵盤,但是,如果你允許某人擁有 QWERTY 鍵盤的著作權的話,他不就掌控了全世界所有的打字機了嗎?而這跟著作權壓根不應該有關系啊。

如果你對這些比喻感興趣的話,GitHub 用戶 kemitchell 匯總了這次長達一個半小時的口頭辯論中出現過的所有主要的比喻(可能漏掉了幾個次要的),以及辯論的錄音和速記文檔。文末可以找到鏈接。

知識產權律師 Matthew Lane 發推表示,某些比喻似乎並沒有消除法庭上的疑惑,反而製造了更多的混亂。法學教授 Sarah Burstein 開玩笑說:我的預測是,誰的比喻更厲害,誰就能贏下這場官司……

時間快進到昨天,高院終於在長達半年的審理期後,推翻了前序上訴法庭的意見,重新做出了對谷歌有利的全面裁決。不僅在”合理使用“的爭議話題上認定谷歌對 Java API 的復制屬於合理使用,還認定谷歌並沒有侵犯甲骨文的著作權。

大法官佈雷耶在意見書中寫道:

作為計算機界面的一部分,這些復制過來的代碼,從根本上與不在著作權范疇的理念(API 的組織方式),以及新的創意表達的創造(谷歌獨立撰寫的代碼)綁定在一起。和很多其它電腦程序不同,這些復制的代碼的價值顯著體現在對於那些已經瞭解此 API 系統的用戶(程序開發者)的投資上。考慮到這一顯著差別,(谷歌的)合理使用行為並不會對國會立法保護的電腦軟件著作權益造成損害。

谷歌對甲骨文 Java API 有限的拷貝行為屬於一種變革性的使用。谷歌僅僅拷貝了一部分代碼,從而幫助程序員在不同的計算環境下,不放棄已經熟悉編程語言,仍能夠繼續工作。的一部分代碼。谷歌此行為的目的是創造一個不同的計算環境(智能手機)並且創造一個軟件平台(Android)來幫助實現這個目標。法庭記錄通過多種方式顯示,谷歌重新開發 API 的行為能夠進一步幫助開發計算機程序。因此,谷歌此行為的目的是符合著作權的法制目標的。

值得注意的是,大法官佈雷耶也澄清,判決中關於合理使用的部分,僅適用本案中所提及的 API 這一計算機技術類別,並不推翻高院此前對於其它著作權案件的判決結果。

總的來說,高院的這一判決,給關注這起曠日持久案件的開發者們,打了一針強心劑:

”在我們看來,這一判決的重要意義,在於合理使用原則可以在確定計算機程序版權的合法范圍方面發揮重要作用。合理使用原則可以幫助區分不同的技術,區分計算機程序代碼中的表達性和功能性。

同時,這一判決也給版權流氓敲響了警鐘:

“合理使用的原則,既可以激勵版權擁有者創作內容從而獲得合法收益,也可以避免過度保護版權的行為對其它市場和產品產品的開發造成損害。換句話說,合理使用原則可以完成它的基礎使命,在類似案件中提供一種基於整體情境的制衡,將版權壟斷者限制在法律許可的范圍之內。

地址:

https://github.com/kemitchell/writing.kemitchell.com/blob/master/_posts/2020-10-12-Oracle-Google-Metaphors.md

https://www.supremecourt.gov/oral_arguments/audio/2020/18-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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