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文博》投完票,有筆帳該算算了!

黃文博》投完票,有筆帳該算算了!
黃文博》投完票,有筆帳該算算了!

【愛傳媒黃文博專欄】執政黨贏得漂亮,但並不光采;在野黨輸得可惜,但毫不冤枉。

這場公投,剖析成敗,浪費口舌,不過事後諸葛;抓戰犯,親痛仇快,何必虛耗筆墨。倒是,執政者毫無顧忌地違法亂紀、玩弄權術,令人瞠目結舌,讓人大開眼界。其惡行惡狀,簡直可比落後國家軍政府,真敢!

一句話說穿:這次的四案公投,都是人民發起的,干政府屁事!

可是,讀法律的蘇貞昌卻敢大言不慚地說政府是「當然反方」,並違法動用國家資源--也就是人民納稅錢,鋪天蓋地強壓正方。

根據公民投票法規定,公投案有四種提出形式,其中「公民連署」的形式單獨臚列條文,篇幅最多,規範甚詳。道理簡單,既然稱之為公民投票,當然以公民提出為重。至於另外三種提出形式,行政院針對「重大政策」的提案必須先經由立法院通過;立法院提案必須先經由院會通過;而總統的提案,則框限於「國家受外力威脅,致國家主權有改變之虞。」

從提案限制到成案條件的法律規範可見,無論哪種形式,公投的核心精神不變:公民與公民的意見對決!

就算總統提出的提案,仍需經公民連署才能成為公投案。更別說由行政院所提的案,必須先經代表民意的立法院會通過,再交由公民連署達標始能成案。

換句話說,從總統、政府到民意機關,都只有提案權,成案權掌握在人民手上,成案後的同意權或否定權更是公民專屬!

在公民對決公民的直接民主賽場,制度設計上明確排除政府角色,政府除了有限度的提案權,公投法就只規定了中央選委會或地方政府的行政職責,如:審核作業、事務作業、公費辦理發表會等,而這些就是政府在公投案中所能擔當的任務。

亦即,政府根本沒資格當裁判,沒資格上場參賽,沒資格押注單邊,連啦啦隊也不能當,否則就是擅用受托於人民的「治權」,來干涉人民擁有的「政權」之行使,嚴重踐踏廣義的分權制衡原則。

事實上,當法律遇到目無法紀的人時,果然如秀才遇到兵,有理說不清。執政者硬是扛著治權殺進賽場,公然侵犯政權,將一場公民對決公民的競爭,扭轉成「政府對抗局部公民」的荒謬賽局。

公投結果表明,台灣人願意毀棄藻礁,甘願大啖毒豬,這結果固然令人訝異。然而,更讓人驚駭的是,號稱民主的台灣,竟然能夠默許治權以無比蠻橫誇張的方式,戕害政權!全世界的民主教科書應該收錄台灣這次的公投,做為負面教材。

讓我們再回到公投法。遭到全滅的17到20案,全部由公民提案並由公民連署成案,屬於人民之間的意見票決。根據公投法第20條:「提案人及反對意見者,經許可得設立辦事處,從事意見之宣傳......」。立法意旨很明確,所謂「反對意見者」指的是跟提案人對立的自然人,意旨排除了政府出來扮演反對意見者的可能。否則,何必在同條文中記載不得接受「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的宣傳經費?公民提出的成案,連政府捐助的法人都不能提供資助,立法意旨就是要全數排除政府以各種形式介入屬於公民彼此對決的公投案,又豈會容許政府出來擔任反方!

我當然知道跟現在的執政當局講理,如同對牛彈琴。但我堅持,投票結束後的討論不應一味聚焦在技術問題,什麼藍營內部有貳心啦,什麼中間選民不關心啦,什麼宏蕾事件造成分心啦⋯⋯

如果你也同意這場公投值得議論,那麼關鍵論點一定是政府違法!違法運用治權,橫柴入灶,改變遊戲規則,實質侵害公民的政權行使。基於尊重民意,公投結果可以照認,但即便如此,行政院長應遭到彈劾,附隨違法的政務官應法辦,跟進配合的事務官應接受調查。

違法的還不只這樣。以反方自居的政府,還違法動用人民的納稅錢。執政者的邏輯是:既然政府是當然反方,因此出錢出力宣傳四個不同意,理所當然。

典型的詭辯邏輯。政府根本沒有越俎代庖擔任反方的資格,哪有花公帑宣傳反對意見的權利!更加荒誕的是,在公民對決公民的賽場,身為受全民託付的政府,怎麼可以押注特定方,用全體公民的納稅錢替局部公民叫陣造勢!

再溫習一次公投法第20條:「提案人及反對意見者,經許可得設立辦事處,從事意見之宣傳,並得募集經費從事相關活動⋯⋯」看到了沒?『募集』經費!募集喔!請問政府可以「募集」經費嗎?條文所呈顯的意旨,除再次證明政府絕對沒資格擔任反對意見者之外,同時可證政府動用公帑替單邊意見者宣傳之舉,既無法律依據,又公然違反預算法。

同條文續載、前文提過的「⋯⋯但不得接受下列經費之捐贈」——細項則明列包含了「公營事業或接受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試想,連受政府捐助的財團法人都禁止捐經費了,何況是出自國庫的經費,當然更不允許動支!

這次替反方宣傳出錢甚多、拍片甚多、廣告甚多的中油,是不是公營事業?公投法明文禁止公營事業捐經費給正反方,又怎會容許公營事業出錢,又是公帑,替特定方宣傳!

中油的高層與其上級督導經濟部、國營會,絕對應受法律追究。

已經違法公親變事主並違法公帑私用的政府,在宣傳素材上將原案的反對萊豬進口竄改成反對美豬進口,一樣不可輕放原諒。這種刻意變造資訊的下流行徑,如果出自一般人之手,已屬犯行,竟然是政府所為,其對遵法崇規之輕賤,其對依法行事之蔑視,低級無極限。

至於在投票前,行政院就公開宣示公投結果的法律效力不影響農委會開放萊豬公告、核四也無法重啟云云。公然逾越治權分寸,狠踩人民至高無上的政權,言行之狂妄、之反民主、之集權思惟、之君國心態,舉世滔滔,沒有任何民主政府能出其右。

這兩天,網上許多針對公投的發文,重砲轟擊國民黨失策迷航,調侃藻礁案與核四案後繼乏力,海虧中國挖走尼加拉瓜導致反彈。這些我沒意見,你們的言論自由嘛。可我就沒法接受你們這些自詡客觀清高的評論家,怎麼不批判贏家是否勝之不武呢?為何對非法自命反方的政府犯行視若無睹呢?難道真的如此懼怕在河邊耀武揚威、呲牙咧嘴的惡犬嗎?

台灣人真悲哀,行使直接民主之路有夠坎坷。執政者當年說門檻高的是鳥籠公投,如今又說要修法拉高門檻;轉頭說應讓18歲的有權投票,回頭又怕衝高投票率不准綁大選。民主國家備受尊奉的政權象徵--公民投票,被當下執政者玩遍、玩殘、玩壞,玩到體無完膚。

玩集權玩得不亦樂乎的執政集團,在此次公投中徹底毀掉直接民主的尊嚴。讓我想起上世紀20年代的德意志國,一位名叫Alfred Gildemeister的國會議員,對第一個公投案所發的誑語:「應該拿走人民公投的權利,就像從小孩子手中拿走火柴一樣。」

看來,沉醉在集權快感中的執政者,民主素養竟只有百年前水準。

昏聵的威瑪共和時期議員,還只敢靠一張嘴輕薄人民的公投權。在四案公投中大殺四方的台灣執政當局,以治權僭越政權,用全民稅金對抗局部公民。執政者憑藉具體行動,不演了,抖落僅存的裝飾,裸露獨裁威權本質。這,大概是我們透過此次變態公投得到最痛的領悟。

奉送一句話給裸露出本質的執政者,是愛因斯坦說的:「任何政府只要在內部帶有朝暴政蛻變的傾向,它本身就成為一種禍害。」

另奉送一句話給台灣人民,是19世紀英國歷史學家湯瑪斯・卡萊爾說的:「長遠來看,每一個政府都精確反映了它的人民的形象,代表了它的人民是智慧或愚蠢。」

惡客不請自來,霸桌大吃公投的豆腐,吃乾抹淨後,由人民買單,這筆帳能不算嗎?

作者為資深品牌專家

照片來源:作者提供。

●摘錄自品牌原來如此,原文分享於作者臉書,經授權刊載。

●專欄文章,不代表i-Media 愛傳媒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