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產條例研討會〉張志偉:具體表達 另尋釋憲途徑

銘傳大學公共事務系助理教授張志偉。(記者王超群攝)
銘傳大學公共事務系助理教授張志偉。(記者王超群攝)

記者王超群∕台北報導

銘傳大學公共事務系助理教授張志偉此前在一場黨產條例違憲性研討會中,指出釋字第七九三號解釋所處理的爭點,主要是認定黨產條例部分條文與憲法尚無牴觸,但他認為,本號解釋大法官不受理的部分,應被納入審查,大法官應就此表態。由於本號解釋的聲請人是承審法院的合議庭,國民黨本身並非本號解釋之聲請人。而國民黨作為原因案件的當事人,自可於窮盡救濟途徑後,另行聲請釋憲。

張志偉指出,對於大法官已經作出解釋,如果啟動立委另行聲請釋憲,一方面受理與否仍取決大法官,二來明年即將上路的憲法訴訟法,對立委聲請釋憲,其實有嚴格標準,其中爭議仍大,假使採取此途徑,顯非坦途。

但如果承審法院也就是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或是其他任何審判時必須用到黨產條例的各級法院,都可以再就大法官未受理部分,聲請釋憲。張志偉說,以北高行而言,法官在審判時「確信」使用到的法條違憲而聲請釋憲,但大法官針對第二條、第八條、第十四條、第四條規定,認為與憲法尚無牴觸;而不受理黨產條例第三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九條、及第二十七條,那麼法官仍可在補正相關說明,具體向大法官表達「我就是會用到這些條文來裁判」,而再聲請釋憲。

張志偉說,這就如同大法官本號解釋有「未竟之功」,未來人民仍可聲請釋憲,也就是政黨或附隨組織者,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仍可循人民釋憲方式聲請大法官釋憲,以為救濟是包括「政黨」或「附隨組織」都可以循人民聲請釋憲的方式為之。

另外,暫時權利保護制也可由大法官因違憲的嚴重危害性而行暫時處分,就黨產條例可能對人民團體發生的禁止處分、要求移轉國有等連串法律動作緊急叫停。不過張志偉說,在大法官解釋八百多號中過去僅發生過一次,這是屬於較罕見的絕無僅有之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