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明星3》鉛球爆裁判爭議!製作單位上火線回應了

記者簡子喬/台北報導

《全明星運動會》第三季上周播出鉛球項目,雖說藍隊拿下勝利,但紅隊領隊江宏傑指出藍隊賀軍翔與田依甯姿勢犯規,當下和裁判提出抗議,但最終未果,也激起觀眾在網上爭執議論,除了田依甯經紀人對此發表長文聲明,製作單位好看娛樂也回應:「尊重裁判判決。」

《全明星運動會》鉛球項目引發網友議論。(圖/翻攝自IG)
《全明星運動會》鉛球項目引發網友議論。(圖/翻攝自IG)

田依甯投擲鉛球的方式引起不少觀眾爭論不休,事實上,在江宏傑抗議當下,裁判就表示透過回放觀看後認為是每個人的出手點不一樣:「我們是說她有沒有抓到開掉,跟用手指向上去,我們兩邊從最後面看,是沒有問題的。」對此,好看娛樂副總王貞妮表示,感謝網友這麼熱情,稱讚和批評都看到了,製作單位尊重裁判判決,運動員進場也都已經宣示尊重裁判判決,製作單位就是記錄比賽過程。

而田依甯比賽播出後遭到部分網友砲火攻擊,經紀人也親上火線:「善意的指正,依甯很珍惜,無止盡的挑釁,我不予繼續禮貌的姑息。本次事件發展,依甯從頭到尾都沒有選擇的餘地,故此今後不再回覆相關議題!婉謝恣意網路霸凌!」

《全明星運動會》江宏傑與裁判提出異議。(圖/翻攝自YouTube)
《全明星運動會》江宏傑與裁判提出異議。(圖/翻攝自YouTube)
《全明星運動會》田依甯、賀軍翔。(圖/翻攝自IG)
《全明星運動會》田依甯、賀軍翔。(圖/翻攝自IG)

田依甯經紀人發文:

各位來訪者辛苦了,我是田依甯的經紀人。對於周日全明星運動會節目播出後的正反兩極聲浪我們都聽到了!謝謝來自各方的鼓勵與指教!大家無須擔心,紅藍兩隊的煙硝早已隨忙錄的團練下煙消雲散並回復原有互動。

我們將不再為鉛球項目的「投擲姿式」而糾結,大家所說的出手點、各種角度等等⋯其實已遠超出我們這種半路出家初學者的理解!對於投擲方式讓對手起了爭議,是以在學習過程中沒能達到充分理解的資質問題,學習不精絕對是依甯在短短每週要團練三個比賽項目所面臨最大挑戰,依甯責無旁貸,唯有秉持繼續虛心求教、勤勞認份、早到晚退的加倍努力,和時時力求與人為善來彌補己之不足。但並沒有對不起誰!如果用一時的情緒去打翻別人長久以來的努力並潑出髒水不但很不公平,更是很傷人的。

‼️紅粉要求因為賽程中動作不符標準之下替藍隊得分需要道歉!謹代表回覆如下:

藍粉不會接受!

裁判不會改判!

紅粉還是不會滿意!

幾經深思熟慮檢討,多方考量下認爲道歉只有滿招損:是打臉教練教導無方?顛覆裁判的公開判決?又或意指製作單位不當偏坦?還是可以要求藍隊獎盃退還?亦或對於紅隊有任何實質上的助益?對於一個各人無力回天的播出事實,試問還要往哪個洞裡跳?大家請選擇。

善意的指正依甯很珍惜,無止盡的挑釁我不予繼續禮貌的姑息。本次事件發展依甯從頭到尾都沒有選擇的餘地,故此今後不再回覆相關議題!婉謝恣意網路霸凌!

📌致各位小哥哥小姐姐:

公然侮辱構成要件其實很簡單,根據上述定義,只要在「讓人可以聽得見、看得見、知情」的狀況下,對人做出「侮辱人格、名譽、尊嚴」的言行就可成立。只要符合要件,公然侮辱罪在網路世界也一樣成立。一經截圖蒐證認真可以刑法第309條提告!

★侮辱

沒有指明具體的事實,但目的是會讓人在精神、心理層面感到難堪、不舒服,甚至是會造成個人名譽損害的言語/文字/圖像謾罵、嘲笑、舉動,不限於國罵三字經,包含負面形容詞、譬喻或任何罵人的話都屬「侮辱」。

根據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000元以下罰金

加重誹謗罪 (刑法第310條第2項)

1.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2.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 元以下罰金。

(重點是伴隨終身的前科)

PS .

🈲私訊罵人,也有侵害人格權損害賠償的責任: 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民法第195條侵害人格權。

⚠️假帳號可被網路警察依IP 位置鎖定追蹤一樣揪舉出!!

(如有疑問請洽田依甯經紀公司法 律顧問:

信律國際法律事務所成介之律師02-2577 3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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