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三讀通過,下一步會怎樣?覆議、釋憲怎麼做?

5月28日,立法院續審《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刑法》部分修正條文。三讀表決前,朝野立委舉布條、看板隔空叫陣。 (攝影者:商業周刊陳宗怡)
5月28日,立法院續審《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刑法》部分修正條文。三讀表決前,朝野立委舉布條、看板隔空叫陣。 (攝影者:商業周刊陳宗怡)

撰文者:陳瑋鴻 整理

5月28日,立法院三讀通過《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刑法》部分修正條文,賦予國會調查權、聽政權,並訂定藐視國會的罰則;法案也要求總統就職後定期前往立法院國情報告,並採即時問答。此次立法院修法不僅引發朝野激烈衝突,立法院外也聚集抗議民眾。在法案三讀通過後,會有什麼後續發展?本文帶您了解「覆議」和「釋憲」的程序。

行政院長卓榮泰於5月28日深夜表示,將就28日三讀通過的立法院《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刑法》修正案等,依憲法規定提出覆議

行政院有要求立法院重新決議1次修法草案的權力,根據《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

「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10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

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15日內作成決議:

  • 如為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7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15日內作成決議。

  • 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

  • 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撤回原決議需要二分之一立委(57席)投下同意票,但目前立法院第11屆立委席次分別為國民黨52席、民進黨51席、民眾黨8席、無黨籍2名,由於提出《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刑法修正案》修正草案的是國民黨和民眾黨,預期覆議案表決仍能藉由人數優勢維持原決議。

5月28日,立法院會三讀修正通過《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後,民進黨立法院黨團總召柯建銘表示,一定會對法案內容提出釋憲

《憲法訴訟法》第49條規定:

「四分之一以上立委行使職權,認定法規範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以全體立法委員113席計算,只需要29名立法委員,就能行使職權,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的判決。

憲法法庭收到聲請案件後,將進行以下流程:

  1. 以電腦系統隨機輪流分派給大法官承辦。

  2. 承辦大法官審查聲請案件後,應提出審查報告,交給所屬審查庭其他大法官表示意見。

  3. 組成審查庭的3名大法官,需進行初步程序審查,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 無法達成一致決不受理者,由憲法法庭評決是否受理。

  5. 一旦聲請案件經憲法法庭評決受理,就會依序進入實體審查。

四分之一立委聲請憲法法庭釋憲後,審理流程如圖。 (來源:憲法法庭)
四分之一立委聲請憲法法庭釋憲後,審理流程如圖。 (來源:憲法法庭)

此次《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刑法》修正案,屬於憲法法庭的「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根據憲法法庭審理程序:

「憲法法庭認為法規範或確定終局裁判牴觸憲法,聲請有理由者,應於判決主文宣告該確定終局裁判違憲 ,並廢棄之,發回管轄法院;如認該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違憲,並為法規範違憲之宣告。」

換句話說,如果憲法法庭裁判此次三讀通過的修正草案違憲,則該修正草案將被廢棄。

經憲法法庭的裁判後,聲請人必須遵守判決,不得聲明不服。裁判結果自宣示或公告日起生效。

憲法法庭審理程序指出:

  1. 憲法法庭的判決及依《憲法訴訟法》第41條第43條的實體裁定,對各機關及人民具有約束效力。

  2. 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的裁判,不得聲明不服。

  3. 經憲法法庭為判決或實體裁定者,聲請人亦不得更行聲請。

  4. 倘若法規範審查案件,曾經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或憲法法庭判決宣告合憲,除了有《憲法訴訟法》第42條第2項或第3項之情形外,任何人不得就相同法規範聲請判決。

參考資料:《憲法增修條文》《憲法訴訟法》憲法法庭公視

核稿編輯:林易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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