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糾纏行為防制法》草案,勾勾纏將能解套?

文/法操司想傳媒

(圖片來源:iStockpho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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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新聞報導,行政院於2018年04月19日院會中,決議通過《糾纏行為防制法》草案。該草案規定,若有糾纏行為經調查確認後處以罰鍰、開具防制令不聽者,將可以處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30萬元以下罰金。

騷擾行為目前無刑事罰則

近期間,曾連續有數起騷擾行為被新聞所報導。這樣的狀況引起了民眾的恐慌,擔心自己會不會成為下一個被騷擾的對象。

然而,縱使騷擾案件頻傳,但我國目前在跟追、騷擾這一塊,卻仍然無法透過刑罰加以處罰。這樣的漏洞,也引起了許多人對於目前的處罰規範是否足以使行為人心生警惕也著實讓人懷疑。

根據現行法,目前唯一可以處罰跟追行為的條文,為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該條文規定: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得處3000元以下罰鍰。

雖然,警方目前可以依據這個條文對跟追者開罰,但由於僅能處以3000元以下罰鍰,是否足以使行為人有所警惕令人懷疑。而且在部分緊急案件,例如被跟蹤人已經有生命身體受緊急危害的情形,也無法給予及時的保護,造成許多的遺憾。

而由於這些案件的反覆發生,也促使政府單位積極地制定相關的法規作為因應,而《糾纏行為防制法》草案就是在這樣的氛圍下誕生的。

糾纏行為怎麼定義?

當我們討論到一個行為要不要用刑罰處罰、用什麼程度的刑罰處罰,最重要也最一開始的工作,就是如何定義、分辨出這個特定行為。

「糾纏行為」究竟是什麼?在本次草案第3條有做出規範。本草案定義的糾纏行為,是指「基於對特定人的愛戀、喜好、怨恨」,而該特定人、或其配偶、直系血親、同居親屬、生活關係密切之人,反覆或持續為以下7種行為,而使該特定人或被騷擾者心生厭惡或畏怖:

  1. 以人、設備等監視、觀察、跟蹤、知悉行蹤或活動

  2. 盯哨、尾隨、守候等方式接近他人住居所、學校、公司等

  3. 打無聲電話、或經拒絕仍撥打電話

  4. 要求約會、聯絡

  5. 寄送、留置等或播送文字、影像等

  6. 告知或出示有害個人名譽的訊息

  7. 濫用他人資料、或未經同意代購商品、服務

雖然說,這樣的規範已經具體化幾乎所有的騷擾態樣,但這樣的定義仍然可能出現適用上的困難。

而這些困難點像是:如何認定對方是基於「愛戀、喜好、怨恨」?什麼樣的人又是「生活關係密切之人」?公司同事算不算?如果有爭議又要由誰來舉證證明?究竟什麼樣的程度是「厭惡、畏怖」?如果說我不喜歡算不算厭惡?那會不會出現同一行為但因為長相或其他外在因素而有不同認定的情況?這可能有待施行後的實務運作加以明確。

從行政罰到刑罰的漸進式處罰模式

說完定義,讓我們來看看草案是怎麼處罰這樣的行為吧!

根據草案目前的規範,當被害人發現有糾纏行為時,必須在2個月內向警方報案,而警方必須在受理後的2個月內完成調查。經調查確認有糾纏行為的話,可以對行為人圍警告或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鍰。

但若是行為人執迷不悟該怎麼辦呢?根據草案第11條,如果行為人在上面說到的處分下來後2年內在有糾纏行為的話,被害人可以向法院聲請「防制令」,禁止行為人再行前面說到的7種行為或為其他必要的防範措施。

如果法院發了防制令之後,仍然執迷不悟,法院就可以依據草案的第25條規定,處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30萬元以下罰金。

草案有許多問題不容忽視

政府願意明文立法解決常出現的糾纏問題實屬難得,但這樣的立法是否能達到預期的成效仍是個問題。

除了前面的眾多問題以外,還有其他顯而易見的問題,像是調查時間是否太長?會不會有緩不濟急的狀況發生?為何前面行政罰階段只規定上數7種行為態樣,但到了後階段時,卻又多出了一個概括性規範?這樣的立法技術是否合適呢?

此外,在刑事法的架構下,為了避免案件在法律的認定上,有因人、因事而異的情況,因此要求每一個構成要件都要明確。

但今天這個草案有如此多的不明確的要件,是否適合將這樣的狀態帶進刑罰的領域內?若是容許這種狀態,而使刑事法持續「肥大化」,對於社會秩序的維護也不是個好現象。

像是已經在討論的監獄擁擠問題,也將繼續嚴重下去。因此,與其討論何時要開始實行,不如來討論一下如何使這樣的規範更明確、更具體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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