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換日線職涯】想離職卻被強留?你可以這樣做

作者:Mike Kuo/職男癌:一種不工作就會死掉的病

從業這些年,遇過幾例類似的案件,在員工提離職、準備轉職新公司時,卻意外地被原東家各種「強留」。結果輕則心緒受挫,重則讓新公司不耐久候,以致職涯更上一層樓的機會告吹。

觀察各種職場經驗,以下歸納老闆們常用來阻止勞方離開的手法及論點,大致上有這 5 種:

  • 你離職後公司運作會受影響,必須找到替補人選才能走

  • 專案尚未完成,結束專案後才能走

  • 要是你一走了之,我要用我在業界的影響力讓你混不下去

  • 當初入職時你簽了特別的離職條款,所以你不准早走

  • 新公司給你多少?我加薪升職留你下來!

針對上述情境和老闆的論點,在此為各位讀者分析應對方式和心態,希望日後在職涯上遇到類似的情況時,大家都能心裡有個底。

論點一:你離職後公司運作會受影響,必須找到替補人選才能走
論點二:專案尚未完成,結束專案後才能走

我這樣看:你在乎老闆的利益,老闆卻不見得在乎你的

每當人選告訴我,他希望在老東家有個「好收尾」後再走,我都是抱持肯定的態度──這確實是職場上認真負責的展現。

但在老東家的利益以及自己的利益之間,還是得適當地做出取捨。畢竟在商言商,你在乎老闆的利益,老闆卻不見得會在乎你的。

我希望跟大家溝通一個觀念,在法理上對老東家的責任,請參考《勞動基準法》所規範的離職通知期。至於老闆哇哇叫著說沒有替補人選、專案尚未結束,抱歉,那是公司的責任,不是你的責任。

論點三:要是你一走了之,我要用我在業界的影響力讓你混不下去

我這樣看:真正成熟的業界人士,會有好聚好散的氣度

個人其實認為大多數講這句話的老闆,實際上並沒有這樣的能耐。

試想,若一個在業界能呼風喚雨的老闆,應該會是個成熟的商業人士,會有好聚好散的氣度吧?公司不至於因為一名員工或幹部的離去而崩坍吧?

又試想,若你離開前有服滿離職預告期、做好交接,業界其他老闆認可你義務已盡,那前東家又有何立場告訴其他公司不建議聘用你呢?

論點四:當初入職時你簽了特別的離職條款,所以你不准早走

我這樣看:無論簽了什麼賣身契,不能凌駕勞基法是鐵律

這種情境通常是當初入職時,不小心簽了離職預告期需要 2-3 個月以上的條款。若是大公司副總、總經理等級的重大職位,會被這樣要求還能理解,畢竟職務重要,需要有足夠的時間接班。但我也看過明明是相對基層的位置,卻被要求簽這樣的「賣身契」,那我就會傾向認定是公司為了防堵員工騎驢找馬,畢竟很少有新公司願意等人 2-3 個月以上的。

若不慎簽過這樣的喪權辱國條約,怎麼辦?請先不要緊張,按照臺灣的現行法規,勞動契約是不能凌駕《勞基法》的,不論是簽兩個月也好、3 個月也罷,總之當服完《勞基法》規範的離職通知期後,就算盡了義務,可以離職了。不信的話,打通電話給勞動部,你會得到一樣的答案。

當然,我也不乏看過老闆拿賣身契威脅要提告員工的案例,但那也只能嚇嚇人罷了。

論點五:新公司給你多少?我加薪升職留你下來!

我這樣看:離職就像談分手,喊過卡之後難保沒疙瘩

加碼留人這回事就很微妙了,先說結論,實務上我們遇過的案例,這樣被留下來的多半不會有好下場。

試想,既然公司付得起,為什麼等你要跳槽時才急著給?若真的加碼留人,公司會不會其實心裡不舒坦?有沒有可能只是先留著你解燃眉之急,等到有合適的頂替人選再讓你走?

這個邏輯,就像伴侶之間喊過分手後,兩人間難保沒有疙瘩,雖然還是有留下來後能善終的案例,但這就很吃人品了。大家不妨參考公司、主管之前的信用與行為模式,如果不是言出必行的好公司、好主管,關於感情的問題,我一率建議分手。

給所有離職者的更多提醒

某種程度上,談離職與談分手確實很像,能不能好聚好散,也是考驗著勞資雙方的氣度跟能力。雖然我不希望大家離職時被情緒勒索,但還是希望盡量能漂亮地轉身離開。

最後,給正要談離職的你/妳,多叮嚀一些小細節:

  • 決定好要走、簽了新公司的 Offer Letter,就該為自己的決定負責;因為從那一刻起,你對下一份工作的企業也有了責任。

  • 向現職公司提離職時,態度堅定之外,仍可保有適當、但不過當的溝通空間。

  • 若真的需要比原先預期更長的離職預告期,請與新公司溝通好。

  • 服滿法定的離職通知期、做好交接的責任,展現負責任的態度。

畢竟,能一起共事也是緣分,在確保自身利益的前提下,盡量在前東家留下好印象,未來或許還有機會再合作也說不定。

※本文由換日線網站授權刊載,原標題為《當老闆加碼、情勒樣樣來──離職時被「強留」的 5 大情境,獵頭教你這樣應對》,未經同意禁止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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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Mike Kuo,曾於新加坡的獵頭公司任職 3 年,現職臺灣最大的外商獵頭公司、專攻金融業中高階獵才。平日愛好在 LinkedIn 上發廢文、用詼諧的筆觸來調侃時事和職場怪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