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換日線評論】當有人在你面前昏迷,你敢救嗎?

作者:游媛婷 Phoebe/從嘉到加,何以為家

加拿大機場的驚魂事件

接近午夜的溫哥華國際機場候機室,有些旅客正滑著手機消磨時間,有些旅客則是閉上眼睛坐在椅子上稍作休憩,等候登機。就在此時,一個巨大的聲響,伴隨一位女士的哭喊聲,打破了夏夜下原本寧靜的大廳。不尋常的吵雜聲,幾乎讓所有的旅客都從座位上跳了起來,人人尋著聲音的方向,試圖去了解發生什麼事。

當中一位亞裔旅客(以下稱 A 先生),以跑百米的速度往聲音來源處奔去。此時他發現一位男人正躺在地上,他的頭微靠在一位看起來不知所措、且正在大聲呼救的女士腿上。A 先生一面安撫著這位焦急如焚的女士,一面請身邊其他旅客打電話給當地的救護部門,同時請人去尋找一台自動體外除顫器(Automated External Defibrillator)來急救。眼看情況變得愈來愈危急,好心的 A 先生對這位失去意識的陌生男人進行初步評估後,開始對他施行心肺復甦術(Cardiopulmonary resuscitation,簡稱 CPR),一直到救護人員趕到現場。之後,A 先生繼續依救護人員指示提供相關的協助,直到救護人員完全接手後他才默默離開。

如果這件事發生在台灣,你會怎麼做呢

聽到這個故事,讓我想起 2013 年台灣政府公佈的「緊急醫療救護法」,其中第 14-2 條文提到:「1. 救護人員以外之人,為免除他人生命之急迫危險,使用緊急救護設備或施予急救措施者,適用民法、刑法緊急避難免責之規定。2. 救護人員於非執勤期間,前項規定亦適用之。」接著,隔(2014)年專科護理師國家考試科目之一的「專科護理通論」有一道考題這樣問道:「臺北捷運站有一旅客昏迷休克,站旁商家的一名員工與預計返家的專科護理師立即進行急救,但急救過程中因過失而造成旅客死亡,有關過失致死罪成立與否,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 兩人均不成立 B. 僅專科護理師成立 C. 僅商家員工成立 D. 兩人均成立」。後來衛福部公佈的答案是「A. 兩人均不成立」時,在醫療界及社會上引起了很多的討論。

當時有一些醫療專業人員直言,雖然醫學考試講求要一個標準答案,但其實答案是什麼根本不重要。如果我們真的不幸遇上類似的情境,最好還是不要出手,因為太多鄉民的慘痛經驗教會我們,在台灣,「公親變事主」的案例比比皆是,不要多管閒事,才不會惹上麻煩。

然而,我們小時候不是都被教導要「人溺己溺」嗎?我們不是也口口聲聲說「台灣最美的風景就是人」嗎?曾幾何時,台灣社會竟然開始變得如此冷漠了呢?

好撒瑪利亞人

前述提到的「緊急醫療救護法」,其立法精神可從當年衛福部發佈的新聞稿中窺見一二:「緊急醫療救護法」此次部分條文修正案,同時參考美國、加拿大等國相關規定,納入「救人不受罰」的精神⋯⋯「緊急醫療救護法」修法通過後,可望提升民眾協助緊急傷病患者意願,進一步能將到院前救護向前延伸至現場,具體提升患者存活率。」

而這裡提到美、加等國的相關規定,就是所謂的「好撒瑪利亞人法」(The Good Samaritan Act)。

「好撒瑪利亞人」一詞源自聖經的典故,故事大意是,有名猶太旅客在旅途中遇到強盜,不只衣服被剝光,還被打個半死丟包。當時所有的祭司及利未人經過時都沒有提供幫助便離開,直到有一位好心的撒瑪利亞人路過,不只停下來為他包紮傷口,還把他送到一家客棧,請客棧主人照顧他,同時為他支付給客棧主人的所有相關費用。在當時的聖經時代背景下,撒馬利亞人是普遍被猶太人所輕視,與他們有世仇的民族,試想如果這位被救的猶太人事後並不領情,而反咬撒瑪利亞人一口呢?北美國家會把這個教義呈現在法規中,正是要保護單純良善、見義勇為的人,(好比當時好撒瑪利亞人沒有其它考量只是單純想著救人的態度),事後免於遭受無情無義的對待。

在加拿大,除了有聯邦政府所頒佈的「好撒瑪利亞藥物過量法」(The Good Samaritan Drug Overdose Act),鼓勵加拿大人去救因藥物過量而危急生命的人外,加拿大各個省份也都有具備相同立法精神,但法規名稱各異的法律,例如亞伯達省的「緊急醫療協助法」(Emergency Medical Aid Act),就是用以保護醫療相關專業人員及社會大眾,在他人遇到意外或在緊急傷病的情境下,提供緊急醫療服務及急救過程中,不用擔心因過失造成他人傷亡而需要負法律責任。在加拿大魁北克省,更明定公民有「義務」對緊急傷病者提供援助,違反者將有法律責任,換句話說,「見死不救」在此是違法的行為。其實還有許多其它國家也有類似的專法,例如幾年前在德國曾有人因為在車禍事故中的「不作為」而被告、受罰。

台灣的問題到底出在哪

其實我並不認為台灣是個冷漠的社會,在我看來,大部份的台灣人都是良善且熱心助人的。10 年前設立的「緊急醫療救護法」,為的也是讓我們不用因顧慮法律責任而不願意對緊急傷病者提供幫助。當遇到文章一開始所說的類似情境,加拿大人可以毫不猶豫的對一位素昧平生的人施予急救,而台灣很多人針對一個國考的情境考題就持有不同的看法,甚至紛紛表示,如果真的遇上,也絕對不會出手。背後的癥結點到底出在哪裡?

在加拿大歷史中,極少人因為提供緊急救助而被告。過去法院判例中,即使有人因為救人而被反咬一口,但只要救人者當時表現良善,且在自己能力範圍下竭盡所能地提供協助,也不以任何形式向被幫助的人索求經濟上的回報,在判決史上並沒有任何一位救人者因此被判有罪或需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反觀台灣,台灣其實有很多先進的法案及制度,可惜在立法的環節過程中,往往都只是學到架構或皮毛,卻藉此宣稱台灣有跟上世界的腳步。然而這些不夠明確、模稜兩可的法律條文,因為有著過多的模糊空間,雙方產生爭議的時候,法官大人就只能靠自己的經驗法則及自由心證去裁判。在台灣,我們不只一次在媒體新聞報導裡看到或聽過,車禍事故現場肇事者逃逸,好心人士因下車協助卻被傷者反咬一口;也有醫院醫師曾感嘆,當醫院廣播有急救需要時,許多醫護不假思索地衝過去幫忙,不幸病人最後還是不治。令人痛心的是,後來病人家屬不但沒有感謝這些救護人員,反而要求院方調出監視器,仔細查看過程中施行急救者是否有疏失的地方。

在台灣社會對車禍事故及醫療糾紛的不當濫訟事件日益嚴重的情況下,大家開始學習先保護自己,「袖手旁觀」其實也無可厚非。但這種情況若是持續下去,誰都不能保證,有一天當我們自己或身邊親友成為不幸倒下的那個人時,後果會是如何?

台灣有不同的國情文化,台灣政府也傾向於「家長式領導」。政府實在有責任在立法或修法時,把立法精神及正確的價值觀念傳達給社會大眾,並釐清法律相關條文的字眼,也要讓所制定的法律盡可能地完善,以防被誤用。例如除了現行的「緊急醫療救護法」的消極免責規定外,「視而不見」者是否也該負上民事或刑事責任來維持社會善良風俗?緊急狀況下的「過失」又該如何定義?讓救人者能夠在施予協助時無後顧之憂。期待不久的將來,我們也能夠安心地伸出援手,而不怕被反咬一口。

※本文由換日線網站授權刊載,原標題為《當有人在你面前昏迷休克,你敢救嗎?──效仿美、加推動的「緊急醫療救護法」,為什麼仍讓台灣人卻步?》,未經同意禁止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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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游媛婷 Phoebe,目前是加拿大護理師,也是 Luke’s Care 公司創辦人。主修公共衛生,曾在醫院從事管理,幕僚及教學研究工作,10 年後決定放棄上班族生活,和家人來到卡加立追夢。從台灣行政管理跨到加拿大的臨床醫學;接著進入商業領域闖蕩,並經營部落格。回首來時路,有講台上的許多掌聲,也在無數黑夜裡暗自流淚。期望真實分享這些際遇,讓即使沒有來過加拿大的讀者,也能透過文字,跨越國界,切換個人視角,看到世界不同角落的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