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搞懂公投】挺同力爭 到底何謂「婚姻平權」公投?

圖片來源:iStockpho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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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次公投裡,反同與挺同勢力,提出「完全互斥」的公投案,並同時連署成案;成為本屆大選拼公投焦點。11/24公投那一天,反同提出的三項;被稱之為「愛家三公投」的公投案,與挺同提出的兩項「平權公投」,即將正面對決。

這不是兩派勢力首度針鋒相對,但卻被視為大法官釋憲之後,兩方勢力的「延長賽」。反同vs.挺同,首先在同婚婚姻主張,兩方各有公投主張。挺同團體「平權前夕.彩虹起義」提出「婚姻平權」公投,要將同婚納入民法,使同性婚姻受民法的規範約束、同時享有民法的保障。

搞懂「婚姻平權」之一:主文與領銜人

「婚姻平權」公投,提案領銜人是社民黨台北市議員候選人苗博雅,依中選會公告的主文內容為:「您是否同意,以民法婚姻章保障同性別二人建立婚姻關係?」

照片來源:Explained-2018公投翻譯蒟蒻
照片來源:Explained-2018公投翻譯蒟蒻

搞懂「婚姻平權」之二:挺同VS反同看法比一比

「挺同」方主張「婚姻平權」:

  • 在「婚姻平權」提案之「公投理由書」中,平權團體認為:同性婚姻如果不能跟異性戀婚姻一樣納入《民法》,等於對同性婚姻實施「隔離」的歧視政策,有違平等。

  • 且將同性婚姻直接納入《民法》,是較社會成本的做法。因此希望同性婚姻能和異性婚姻一樣,直接使用《民法》。

「反同」方主張「婚姻定義」:

  • 以幸福盟為首的反同保守團體認為民法一夫一妻定義若解構,將衝擊傳統文化觀念,主張同性婚不適用民法。

  • 以同性間因為可能生育子女為由,認為在邏輯上難以適用民法1063條婚生子女推定的規定,因此同性婚不適用民法。

搞懂「婚姻平權」之三:Yahoo網友怎麼看?

在Yahoo所做的網路民調中,若明天就是大選公投日,會對「婚姻平權」公投,77.1.%的人持反對意見;21%的人同意。在Yahoo的網路民調中,「婚姻平權」調查結果,與「婚姻定義」調查結果吻合。皆暫時由反同的幸福盟所提出的公投主張領先。

圖片來源:Yahoo奇摩新聞民調中心
圖片來源:Yahoo奇摩新聞民調中心

搞懂「婚姻平權」之四:如果公投過關 下一步?

「婚姻定義」、「婚姻平權」、「非婚姻保障同志」三項公投案,同樣屬於「立法原則之創制」類型公投案;也皆與「同婚」議題相關。

三案的立場或相左或延伸,前所未見的狀況,讓公投結果格外複雜難解,考驗行政立法;但不論公投結果如何,都不會影響大法官釋憲結果,同性伴侶,2019年5月一定可以行使婚姻平等權。


★可能狀況1:若「反同」幸福盟提出之兩項同婚相關公投皆「過關」,挺同的「婚姻平權」公投未過關,結果是:

【直接結果】

民法的婚姻定義限異性戀一夫一妻,且依公投法規定,行政院需在3個月內研擬相關法律(同婚專法),並在立法院下個會期休會前完成審議程序。同婚規範專法與民法婚姻定義,自公投結果開始,兩年內不得變更廢止。

唯即便反同公投皆過關,也不得影響大法官釋憲結果:「同性婚姻平等權受憲法保障」是最大前提。

【可能變數】

同志團體對專法平等權有疑慮,仍可追究專法是否真能保障同性伴侶憲法賦予的婚姻平等權。

★可能狀況2:若「反同」幸福盟提出之兩項同婚相關公投皆「未過關」,挺同提出的同婚公投「婚姻平權」公投過關,結果是:

依公投法規定,行政院需在3個月內研擬相關法律(民法),並在立法院下個會期休會前完成審議程序;讓同性婚姻納入民法;同性結合受民法規範與保障;兩年內不得變更廢止。

★可能狀況3:若「反同」幸福盟提出之兩項同婚相關公投皆「未過關」,挺同提出的同婚公投「婚姻平權」公投也未過關,結果是:

行政立法機關,依法需在大法官釋憲滿兩年內(2019年5月),完成立法;但若其所立之法與釋憲意旨不同,同運人士仍可提出疑義;而若行政立法機關在時限內未完成立法,同性伴侶仍可直接援用民法,登記結婚。

★可能狀況4:若僅「反同」幸福盟 之「婚姻定義」公投過關,「非婚姻保障同志」與「婚姻平權」公投皆被否定,結果是:

【直接結果】

民法的婚姻定義限異性戀一夫一妻,且依公投法規定,自公投結果開始,兩年內民法婚姻定義,都不得有所變更。

【可能變數】

民法的婚姻定義不改變,但若行政立法機關,未及時於2019年5月24日;大法官釋憲滿兩年內完成立法,同性伴侶仍可直接援用民法,登記結婚,即便民法以異性結合為「婚姻定義」。

若行政立法機關,在大法官釋憲滿兩年內完成立法,但立法與釋憲意旨不同,若同志團體有疑慮,仍可追究是否真能保障同性伴侶憲法賦予的婚姻平等權。

★可能狀況5:只要「反同」的幸福盟提出之兩項同婚相關公投 其一vs. 挺同的「婚姻平權」公投雙雙過關,結果是:

只要「婚姻平權」公投過關,不論是「婚姻定義」或「非婚姻保障同志」公投何者過關,都形成公投結果「兩相抵觸」的尷尬狀況。

中選會副主委陳朝建表示,公告通過的公投案,中選會並無處置的權責,依《公投法》第30條交給該負責的機關處理。換句話說,一旦相斥的公投案同時過關,難題將落在行政、立法兩院頭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