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瑤琪案】消失的兩萬美元與不存在的賄賂人!?

2017.05.25編輯更新本案進度:2017年5月23日,最高法院檢察署依據郭瑤琪的聲請,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郭瑤琪在過去也曾提出聲請,但是最高法院檢察署並未受理,本次受理的主因,是因為郭瑤琪提出的理由重點不同,最高法院檢察署檢研究後,認為具備提起提非常上訴的要件,才會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

文/高宏銘(執業律師、法操共同創辦人、曾任彰化和新北地檢署檢察官)

2017年3月間,李慶義檢察官投書發表了對於郭瑤琪案的看法,雖然,李慶義檢察官並非該案承辦檢察官,但其在文中明確指出法院是透過「補強證據」,才能在「就算沒在郭瑤琪那兒找到2萬美元」的狀況下,仍可認定檢察官起訴是有理,郭瑤琪確實有收受2萬美元。

不過,同樣也未參與該案偵辦程序的我們,也從關於此案的相關資料和判決書中,想提出一些看法,與大家一同討論。

郭瑤琪案,從一通電話開始

鬧得沸沸揚揚的郭瑤琪案,是從一通電話開始的。當時檢調單位以監聽「南仁湖集團」疑似涉犯浮報捐贈逃漏稅案,聽到負責人李清波打電話給兒子李宗賢,叫他送兩罐茶葉,內放兩萬美元,作為幫助郭前部長兒子出國留學費用。

監聽到此重大消息後,檢察官即改以偵辦「郭瑤琪案」方式,指控郭瑤琪在台鐵台北車站招標案中貪汙,並予以起訴。不過,此案經過一審無罪和二審無罪,但最高法院發回更審後,更一審和更二審都改判郭瑤琪有罪,之後經最高法院駁回郭瑤琪上訴而定讞。

根據後來更二審的判決書指出,郭瑤琪是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應處有期徒刑8年,褫奪公權4年。在上訴、駁回的輪迴中,最終判刑定讞,且所得財物2萬美元應予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但,時至今日,仍有許多人討論此案,甚至以「冤案」來形容此判決。到底本案有什麼證據出現爭議呢?就讓《法操》根據本案可能有的疑慮一一為各位解答。

兩萬美元放茶葉罐裡?

郭瑤琪被認定犯職務上的受賄罪,該罪是指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關係,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

首先,根據判決書中指出,本案中的南仁湖集團負責人李清波,於民國95年6月獲悉台鐵局重啟「台北車站商場標租案」。經現場評估後發現,台北車站因年久失修,導致維護所費不貲,致使成本遽增,遂於同年6月29日打電話給郭瑤琪,說要叫兒子李宗賢於同年7月4日送茶葉過去她家中。得到郭瑤琪的首肯後,又立馬打電話指示李宗賢,要他領2萬美元,且要用茶葉罐裝比較好看,於同年7月4日送去郭瑤琪的住處。

而同年7月12日前的某一天,郭瑤琪指示台鐵局機要秘書,詢問台鐵局代理局長,是否願意與李清波見面,但被拒絕。之後,郭瑤琪連續兩次在部務會報指示,台鐵局應召開招標案的說明會,澄清廠商疑慮。最後,成功召開了說明會,但台鐵並沒有同意李清波的要求建議,故李清波遂放棄參與投標。而最終在此案中,郭瑤琪被認定犯職務上收賄罪定讞,處有期徒刑8年,褫奪公權4年。

主要疑點:郭真的有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嗎?

故事進行到這裡,我們發現了一個最主要的疑點:就是郭瑤琪真的有要收李清波的2萬美元嗎?最後在更二審中,法官認定李宗賢有給2萬美元,主要當然就是靠著監聽到的錄音譯文,和確實有這2萬美元從銀行提領和結匯的資料。

雖然,監聽譯文中有提到李清波告知郭瑤琪說「李宗賢會去送茶葉」,也有提到李清波要李宗賢去換美元送去郭瑤琪住處。但,既然都可錄到李清波告知郭瑤琪要送茶葉去,那為何沒錄到李清波告知郭瑤琪要送「美元」去?李清波都可在電話中交代李宗賢去換美元送過去,有何理由不能直接在電話中告知郭瑤琪就是會送美元過去呢?

再來,李清波之後打給郭瑤琪,也是說「茶葉不錯,要用唷!」從這句話,就能推出郭瑤琪真的有收到2萬美元嗎?大家有沒有發現,關鍵人物李宗賢到底是否真的有送2萬美元到郭瑤琪手上,從監聽譯文中根本無法確認!

本案中,根本找不到指稱郭瑤琪收受的2萬美元,但郭瑤琪確實有告知檢察官有李清波贈送的1罐茶葉。對照法官最看重的監聽譯文,有沒有一種可能性是——李清波自己想送2萬美元給郭瑤琪,但不敢直接跟郭瑤琪講,所以跟郭瑤琪說會送茶葉過去。之後,李清波就自己安排交代李宗賢把2萬美元裝在茶葉罐中,再送去。可是,李宗賢雖然有先依照李清波指示把錢裝好,但卻只將茶葉交給郭瑤琪,這2萬美元就自己先取走。所以,郭瑤琪從頭到尾都只認為李清波真的只是要送茶葉給她。若是如此,可以說郭瑤琪有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嗎?

如果,以上推測,是有可能的情節,那麼,要認定郭瑤琪有罪,且達到「毫無合理懷疑」的門檻,就是有疑問的。況且,李宗賢當時的經濟狀況似乎欠佳,難道剛剛推論的情節,真的不可能嗎?

對價關係如何認定?

況且,於一審判郭瑤琪無罪的判決書中即可得知,郭瑤琪本就是部務會報的主席,但她並未就標案做出任何具體指示,也沒有影響招標程序之行為;再來,就算郭瑤琪收受2萬美元,也無法證明郭瑤琪收受的2萬美元,與其職務行為間有何關聯,更不用說,到最後南仁湖公司「根本沒有」參與該項標案之投標。

還有,大家不要忘了,「台北車站商場標租案」維修所增費用高達數億元新台幣,單單是參與投標所需的保證金就要兩千多萬新台幣,豈是僅僅的六十幾萬新台幣(2萬美元)就能動搖的?大家還記得林益世所說的「公道價」嗎?

結案書類要公開:沒有行賄者,又怎麼會有受賄者!?

根據判決書可得知,送錢賄賂的李宗賢,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二七六四六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關於此點要解釋的是,當時「不違背職務的行賄行為」確實是不成立犯罪,可是,我們實在很想知道,在李宗賢件中,承辦檢察官的不起訴處分理由究竟為何?這也是我們一直呼籲的,檢察官結案書類要公開。如果能對照李宗賢的不起訴處分書和郭瑤琪的歷次判決,相信一定能讓大家更瞭解本案全貌。

誠如李慶義檢察官所言,認定事實本來就可以靠補強證據來佐證,可是我們也不應該忘記刑事法上的「無罪推定原則」,還有要憑證據來認定事實要符合「經驗法則」和「論理法則」。大家只要去想,堂堂一位部長,只要2萬美元就打發,各位的看法如何?

當然,我們並非執意說郭瑤琪一定是被冤枉的,而郭瑤琪在入監服刑後提起的非常上訴,也遭到駁回。依照目前法律制度的現況,她在法律上的救濟途徑已窮途末路。據新聞媒體轉述她丈夫的說法,如今罹患癌症的她,只希望盡快將刑期服完,出獄後繼續為司改而努力。

最後,我們也引述李慶義檢察官的投書內容,各位可以把自己當成是陪審員,依據已經公開的各項證據資料和判決書(司法院網站上均可查到),一起思考看看——您要判有罪,還是判無罪呢?

原文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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