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論壇/張郁柏】考試比投票更危險,你真在乎人民投票權?

圖片來源:Getty Crea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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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奔騰思潮》授權全文

作者:張郁柏/美國賓夕法尼亞大學法律碩士

2022年的臺灣九合一地方選舉綁18歲公民投票權修憲複決案,將於11月26日舉行,然而,我國中央選舉委員會(中選會)卻於近日公告確診、居家隔離等無法外出者不得投票,引發違憲之爭。

首先,有立法委員指出,可以參考日本、韓國等作法,以分流、分時段的替代方案,讓確診、居隔者得以投票。然而,中選會卻回應,我國於法令、實務上都無法克服,因為缺乏不在籍投票制度,導致不在籍投票或特設投票所等設計於法無據,無法滿足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選罷法)第17條有關選舉人應於戶籍地投票所投票之規定。

然而,立委們的建議強調的是「分流、分場」,與中選會所說的「戶籍地、不戶籍地」根本無關;再者,即便在戶籍地投票,亦可以建置獨立分流的投票所供確診、居隔者投票;最後,中選會的回應也凸顯出我國的選務制度,缺乏與時俱進的不在籍投票制度,依據內政部於2013年3月8日到11日辦理的「離島民眾對不在籍投票相關議題之看法」民意調查,有近76%受訪者贊成政府推動不在籍投票,近81%民眾同意不在籍投票有助於提高投票率和保障民眾投票權利。亦有政黨長年積極地提「不在籍投票」修法,包括移轉投票、特設投票所投票、提早投票等方式,然而總是不得在立法院占有多數席次的執政黨親睞,導致沒有實質的進展與成果,民眾因此總是要在選舉投票日前幾天,付出不必要的金錢和時間成本,本人出現在戶籍地的投票所才能投票,徒增人民的負擔,更降低許多民眾投票的意願,對於我國人民參與政治的權利有諸多不便與限制。

再來,也有立法委員質疑,確診、居隔者可以參加大學入學考試,卻不可以投票,政府機關採雙重標準的依據何在?早已規劃詳細的防疫措施並完成數次大型入學考試(109指考、110英聽、110學測、110指考),已具有十足防疫經驗,更何況參加考試會導致一群人長時間群聚於同一室內空間,反觀投票,投票人多數時間僅會在室外開闊空間等待,最後才進入室內投票所,並以短暫的時間完成投票,舉重以明輕,對疫情擴散影響較大的集體考試辦得到,為何對疫情擴散影響較小的投票卻無法比照辦理?同樣是憲法載明的人民基本權,竟然可以受到如此雙重標準對待?同樣遵守傳染病防治法與中央疫情指揮中心指揮的大考中心與中選會,為何可以產生截然不同的防疫政策?難道大考中心特別有為,能夠在人民嚴重室內群聚的情況下,把新冠疫情的傳播與影響降至最低,中選會卻無能為力,面對僅會短時間室內群聚的投票,卻想不出任何替代方案或相應政策?

面對排山倒來的質疑,中選會於10月21日申明,依據司法院釋字第690號解釋,限制確診、居隔者的投票權沒有違憲,也提及,若指揮中心對於防疫措施有所調整,中選會也會相應地滾動式檢討選務防疫計畫。換言之,中選會是配合指揮中心的政策,才會無法讓確診、居隔者投票,若有疑慮,請指揮中心先說可以,中選會才會配合說可以。然而,中選會似乎誤解釋字第690號解釋的意旨,該號釋字的理由書闡明:「為阻絕疫情之蔓延,使疫情迅速獲得控制,降低社會之恐懼不安等重大公共利益,將曾與傳染病病人接觸或疑似被傳染者令遷入指定之處所施行適當期間之必要強制隔離處置,進而予以觀察、檢查、預防接種及治療,除可維護受隔離者個人之生命與身體健康外,且因無其他侵害較小之方法,自屬必要且有效控制疫情之手段。」今天,中選會不僅沒有提出侵害人民投票權較小之方案,更忽視建置替代方案之成本與限制人民投票權之代價孰輕孰重,僅以確診、居隔者無法外出及現階段欠缺制度為由,便剝奪約30萬人民的投票權,恐怕有違憲之虞。即使有防疫之需求,亦不能直接、完全地剝奪人民憲法基本權,至多只能為防疫,採取技術上之合理必要措施,譬如前面所述的分流、分時段作法,便足以達到防疫目的,又能保障人民的基本權。

近日,前疾管局副局長施文儀建議比照過去「商務泡泡」、「外交泡泡」等模式,制定「選舉泡泡」替選民解套。指揮中心則表示,確診者投票若要用專案形式,需由中選會提出防疫計畫及可行性方案。換言之,指揮中心只作政策核定,詳細計畫需由中選會提出,然而,如前所述,中選會表明僅會依據指揮中心的政策調整,滾動式地檢討選務防疫計畫,今日,指揮中心又說要中選會先提出計畫,雙方互相踢皮球,把責任甩鍋給彼此,皆不盡心盡力思考選務政策,讓人民能好好投票,人民的投票基本權恐怕將成為行政機關怠惰下的犧牲品。

讓確診、居隔者能順利投票,讓人民霧裡看花。此外,不斷呼籲要民眾支持18歲公民權的執政黨,卻不努力讓人民可以出門投票修憲(此次修憲複決案至少要965萬張同意票),也讓人懷疑,執政黨挺年輕人到底是真心還是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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