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論壇/李貴敏】太魯閣事故明明是人禍 為什麼還要民眾捐款給政府?

作者為立法委員/律師

台鐵太魯閣號發生重大事故,衛福部也公布捐款專戶帳號接受各界捐款,目前看來除了民眾捐款踴躍,許多縣市首長也宣布捐出一日所得,希望幫助罹難者及其家庭度過難關,證明了台灣民眾愛心滿滿,總在重大災難後發揮到極致。但也有人質疑,整起事故明明是不折不扣的人禍,政府闖禍當然要一肩扛起,為什麼還要民眾捐款給政府?

就法論法,《公益勸募條例》明文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是「衞福部」,勸募單位則限於公立學校、行政法人、公益性社團法人、財團法人;各級政府機關 (構) 僅得基於公益目的接受所屬人員或外界主動捐贈,不得發起勸募。衛福部之發動募捐,只限於遇到重大災害或國際救援。

但看看衞福部所公布的國內外捐款專戶名稱,均是「衛生福利部賑災專戶」,並非為本次太魯閣事件所設。難免民眾質疑如果捐款者未指定捐款用途為「0402太魯閣號事故案」時,該款項是否「專款專用」予罹難者家屬或其他被害人?

目前我們僅看到衛福部口頭表示,捐款將指定用於傷者醫療、復健、生活重建、家屬經濟支持。健保署並主動宣布將於總額預留10億元,「用於支應重大事件」。試問,如果捐款者都點選了專款專用在「0402太魯閣號事故案」,這10億元從何而來?如果不是這麼緊急需要用在「0402太魯閣號事故案」,政府又有何立場發動募款?豈不是自相矛盾?

特別為利民眾響應捐款時能即時瞭解政府募得財物之預計運用範圍等資訊,並不是只有每月固定公開捐款統計與用途這類型形式性要求,因為審計部早有明文規範,特別對於公益勸募條例中政府因應重大災害或國際救援發起之勸募活動,宜於「發布勸募訊息10至14日內,公告募得財物使用計畫」。

尤其,政府對民間團體發動勸募的規定甚嚴,明文要求所得財物應「依主管機關許可之勸募活動所得財物使用計畫使用,不得移作他用」。換言之,政府是要求民間必須先有明確且具可行性的計畫才能發起募捐,為何政府單位自己不能比照辦理,以昭公信?難道又是只准州官放火,不准百姓點燈?

從立法精神來看,衛福部本就是公益勸募的主管機關,原先立法本意應該也是希望主管機關盡可能發揮監督、監管的功能,而非自行跳下來募捐。是以,較妥方式仍是依該條例規定,由有公信力的單位,例如民間與政府共同監管的公益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設置募款專戶處理未用完的餘款較妥,以避免民眾愛心溢出實際需求,導致處理單位無法有效管理運用,以致於類似高雄氣爆後善款使用的流弊或爭議發生,更千萬不要違背捐款人初衷與熱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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