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論壇/李榮耕】警察,我在這裡—簡訊實聯制的法律依據何在?

圖片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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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奔騰思潮》授權全文

作者:李榮耕 / 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行政院從今年(2021年)5月19日起推出了「簡訊實聯制」,由民眾自行以行動電話掃描各個場所及店家的QR Code或是輸入場所代號,在發送簡訊後,民眾會收到一則「場所代碼:0000 0000 0000 0000 本簡訊是簡訊實聯制發送,限防疫目的使用」的文字。民眾所發送的簡訊等於是在揭露了自己在什麼時間點,出現於什麼地點。雖然所收到的簡訊中有「限於防疫目的使用」,但其中涉及到了諸多的問題,欠缺妥適的規定,制度甫推出,便遭到侵害人民隱私的批評。

雖然疫情指揮中心遭到批評時,極力澄清,甚至認為這樣的質疑屬於「假訊息」。因為依指揮中心所云,,透過簡訊實聯制所蒐集到的資訊,留存於電信業者處,只會供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作為疫調之用,資訊也僅保存28日。所以,散播前述不實訊息者可能會因為違反傳染病防治法,受有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的罰金。然而,這樣的作法並無法解決簡訊實聯制在法制面上的問題及人權侵害的疑慮。果不其然,日前便有地方法院法官向媒體投書,指出這套制度已為檢警機關聲請搜索票,辦案之用。可見所有的疑慮,絕非空穴來風,更不是「假消息」。

大法官在釋字第六八九號解釋中已經非常明確地指出,人們即使位處公共場所,仍然享有個人資料自主、私人生活不受侵擾及隱私等權利。而在現今資訊科技高度發展的時代,更有保護這些權利的必要。據此,國家透過簡訊實聯制所蒐集到的資料,已經涉及到人們依憲法所受有保障的權利,也因此,這一些資料的蒐集及使用等事項,都應有法律明文規範。然而,直至目前為止,這一個制度主要的「依據」,可能只有行政院的新聞稿及社群媒體上的說明。或許正因為法律上的一片空白,日前法官才會認為,在犯罪偵查中使用實聯制所蒐集到的簡訊,已經逾越了蒐集目的。事實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五條明定,個人資料的蒐集、處理或利用,「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且「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據此,偵查機關不能使用以防疫為目的所蒐集的簡訊。但是,偵查機關認為,其係根據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調取簡訊實聯制所蒐集的資料,其所為都是法官許可的合法行為,沒有違法可言。

究竟簡訊實聯制所蒐集到的簡訊內容是否可以作為犯罪偵查之用?這已經不是一篇短文所能夠回答的問題,其中涉及到所發送的簡訊是否屬於「通訊」,而有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的適用?如果調取實聯制所蒐集的簡訊屬於目的外使用,是否構成違反法定程序取得證據,而有刑事訴訟法證據排除規定的適用?從隱私及個人資訊的保護來說,這一個制度推出至今,蒐集的依據為何;在什麼樣的情形下,依照什麼樣的程序,可以使用所蒐集到的簡訊;如何確保電信業者只會(能)在合法的情形下提出所保存的簡訊;是否容許目的外使用;如何確保簡訊在保存期間過後確實已被銷燬;必要資訊的對外揭露;以及監督機制等,都是應該要有具體、明確且妥適的法律規範。政府在抗疫上,在諸多的事物上都喊出了「超前部署」的口號,簡訊實聯制至今也已經推行了一個月有餘,但至今為止其所依據的法律及相關規範為何,外界仍然是一無所知,如墮煙海。這一個制度在疫情控制上或有其效果,人民也有高度的配合意願,要求法律上應有妥適的規定,絕不是扯後腿或是找麻煩,而是民主法治社會的根本要求,以及行政能夠取信於民的前提。政府不該動輒以事態緊急、情況急迫或防疫作為理由或藉口,推託「法律依據」這個簡單的要求。更不該對質疑者動輒(用錯誤的法律)恐嚇。否則將會掏空了我國累積許久,已經小有規模的法制基礎。把法源基礎與處理方式,講得清清楚楚讓大家知道,以資檢驗,這才是正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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