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論壇/王傑】作出釋字807號的大法官們有輪班過嗎?

圖片來源:中央社(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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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為台灣鐵路產業工會理事長

大法官釋字807號解釋一出爐後,立刻引發勞工團體的關注,究竟這個解釋可能引起什麼波瀾,就讓我們先來看一下解釋文是如何寫的: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1項規定,「雇主不得使女工於午後10時至翌晨6時之時間內工作。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不在此限:一、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二、無大眾運輸工具可資運用時,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女工宿舍。」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簡言之就是,雇主只要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或者交通工具、宿舍,是可以讓女性輪值夜間工作;但禁止女性於夜間工作,違反性別保障之意旨。

而在理由書中,大法官也明確解釋,雖然系爭規定的立法理由是出於社會治安、保護母性、女性須照顧家庭及健康考量;尤其衡諸女性勞動年齡期間,生育年齡占其大半,於此期間不僅身心健康負荷較男性為重,母體健康更與下一代是否健全有明顯直接關聯。從而,禁止雇主令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以免有違人體生理時鐘之工作安排,影響其身體健康,係基於使社會人口結構穩定,及整體社會世代健康安全之考量。

但又補上了一段:「從維護身體健康之觀點,盡量避免違反生理時鐘而於夜間工作,係所有勞工之需求,不以女性為限。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者,亦難謂因生理結構之差異,對其身體健康所致之危害,即必然高於男性,自不得因此一律禁止雇主使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又提到女性若於夜間工作,必然增加身體負荷之說法,不僅將女性拘泥於扮演特定角色,加深刻板印象,更忽略教養子女或照顧家庭之責任,應由全體家庭成員承擔。

最後又補上了一段理由:「工會成員之性別比例亦相當分歧,其就雇主得否使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所為之決定,是否具有得以取代個別女性勞工之意願而為同意或不同意之正當性,實非無疑。基此,系爭規定以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作為解除雇主不得使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之管制之程序要件,此一手段與系爭規定目的之達成間,亦難謂存有實質關聯。」

如此看下來,我們可以知道,大法官們明確知道立法理由的保護意旨在哪,但卻認為這沒有比性別平等的工作權及工作機會更為重要,尤其工會又有什麼權力可以代替個別勞工決定想在夜間工作,因此判定違憲。

姑且不論大法官們有沒有輪班過,或者是否能夠體會身為女性夜間輪班的辛苦,他們都更應該體會到基層勞工在夜間輪班的辛勞程度,是日間工作的好幾倍負擔。根據各種醫學研究,「熬夜」絕對就是健康的最無情殺手。

隨便搜尋一下熬夜對於女性的傷害就可得知,熬夜對於女性最大的傷害就是影響分泌女性荷爾蒙,容易使得月經周期紊亂、痛經;隨之影響下,助孕激素分泌不平衡,導致卵子品質降低,容易造成不孕。

另外更嚴重的就是免疫力問題、心臟病風險、肥胖、記憶下降。那請問夜間工作,是不是就要熬夜?還是大法官們認為這些夜間工作的負擔,是跟日間工作的正常工時8小時相比,是等值的?

我們都知道日間上班勞基法的保障是8小時正常工時,加班最多到12小時。那夜間工作大法官認為會剛好8小時嗎?還是一定會超過?想當然是後者,因為資方是不會浪費任何一點時間的。那夜班工作的傷害僅限於女性嗎?還是因為男性就完全沒有影響?

既然知道熬夜傷害是男女等值的,甚至女性更為嚴重。那所謂的性別平等,為何不是限制男性的夜間工作時數呢?在健康權的考量之下,工作權是不是更該有所取捨或限制?

我們都知道台灣是過勞之島,工時在亞洲國家居高不下,勞基法修了兩次也只是一再放寬加班上限,法律帶給勞工的保障到底是什麼?而大法官作為最高的法律解釋機構,不是強化勞工的身體健康保障,卻反而強化了雇主可能要求夜間工作的可能?

合理的解釋可能就是,大法官們可能都沒輪過夜班。誠摯建議可以來台鐵體會一下輪值三班的經過,第一天日班12小時(7:00至19:00),第二天夜班19:00開始,到第三天早上7:00下班,第四天又繼續新的一個日班,第五天夜班,以此類推。而跟台鐵類似的夜班多得是,而這都是我國勞基法下允許的工作模式。累不累,輪過就會知道!

熬夜對於女性的傷害,可以普查一下經常夜間工作的女性:生理期紊亂、皮膚出狀況、肝指數異常、肥胖、睡眠失調以及各種疾病,每個人或多或少都有好幾項。憑什麼大法官們覺得這些問題,都是女性勞工想要「平等地」享有呢?

回歸根本,工作的基底是建立在健康上不是嗎?沒有健康的身體,有多少工作機會又有何用?台灣勞工的弱勢,早已不是能夠「想」或「不想」就能做到,有的人想夜間加班掙錢,有的卻只想安穩度日保住身體健康和家庭。

釋字807沒有詳細探究夜間工作的根本原因是什麼,而單就性別平等這面大旗,就蓋過了保障「人體健康」這個根本事實,未免有些不食人間煙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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