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ve】經濟委員會 漁業署:日方曾通知我方請漁船離開

東聖吉十六號在距沖之鳥150浬海域,被日本海上保安廳公務船以擅入經濟海域作業為由登檢並扣押,在交付訴訟保證金170萬後獲釋,舉國激憤。經濟委員會邀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任委員,率漁業署署長及外交部、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就「東聖吉16號事件後續處理情形及台日漁業協議」進行報告,並備質詢。

出席委員:林岱樺、廖國棟、陳明文、黃偉哲、邱議瑩、徐永明、王惠美、管碧玲、蘇震清、孔文吉、蔡培慧、蘇治芬、張麗善、鍾佳濱、吳思瑤、鄭天財、林俊憲、莊瑞雄。

列席官員:農委會主委陳志清、亞東關係協會秘書長秘書長蔡明耀、農委會漁業署署長蔡日耀、海巡署副署長龔光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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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委:外交部漁業署海巡署都有過失 應分擔170萬元

質詢立委:民進黨立委莊瑞雄

備詢官員:農委會漁業署署長蔡日耀

莊瑞雄:外交部、海巡署、漁業署都有過失,這170萬元(船主向日方繳交罰款)應由你們三個單位分擔,可以做得到嗎?

漁業署:已經告知有風險,該避就該避,漁業署沒有錯。

外交部:這筆錢不能付,如果付了變成政府牽涉其中。

莊瑞雄:不是付,而是賠。

莊瑞雄:上次就代墊過,這次要想個辦法。

漁業署:日方曾通知我方請漁船離開

質詢立委:民進黨立委林俊憲

備詢官員:農委會漁業署署長蔡日耀

林俊憲:台灣和許多國家都有漁業糾紛、經濟海域也有重疊,標準作業程序應該本來就有,應該照著走,這次的程序是什麼?日本公務船有沒有通知我方請漁船走?

農委會漁業署署長蔡日耀:有接獲通知,漁業署也有通知漁船離開。上月18日時有4艘漁船在那裡作業,接到訊息後請海巡署護漁,以及請外交部和日本交涉不要干擾作業,也請電台傳遞出去提高警覺,但東聖吉十六號沒有離開。

質詢立委:國民黨立委張麗善

備詢官員:海巡署副署長龔光宇

張麗善:海巡署未來在護漁行動上有何計畫?

龔光宇:確保漁民作業安全是基本原則,也是海巡署護漁行動的最高目的。

張麗善:護漁行動不能因為新政府上任後就停止,新舊政府交接之際,必須要把所有的緊急狀況標準作業程序(sop)列入交接。

龔光宇:不論是哪個政府,都以保護漁民為優先,這是我們的核心價值。

立委:漁業署提供的圖就寫「沖之鳥島」

質詢立委:時代力量徐永明立委

備詢官員:農委會漁業署署長蔡日耀、農委會主委陳志清

時代力量徐永明:漁業署提供的圖就講是「沖之鳥島」,圖哪裡來的?圖是否你們提供的?

蔡日耀:筆誤

陳志清:絕對不是漁業署畫的。

徐永明:漁業署長期以來是怎麼看待沖之鳥礁?要不要向社會說明。

陳志清:送給立委應該要再看一下。

徐永明:漁業署有沒有自己的圖?

蔡日耀:沒有。

沖之鳥礁事件 台日都擔心危及關係

質詢立委:國民黨立委王惠美

備詢官員:亞東關係協會秘書長秘書長蔡明耀、農委會漁業署署長蔡日耀、海巡署副署長龔光宇。

王惠美:沖之鳥礁事件,會不會危及台日關係?

蔡明耀:雙方都在擔心。他認為雙方要避免事態擴大,不要擦槍走火,讓此事順利圓滿落幕。我們展現護漁決心,讓將來在談判上有助力。

王惠美:如何保障漁民權益?

蔡日耀:既然是公海,漁船就有作業權益,但還是有風險。

龔光宇:有一艘在附近護漁、台菲(重疊海域)附近有三艘。

王惠美:政府有何方法可以補救此事?

蔡明耀:我方可與日本進行雙邊協商,另外就是找第三方協調。

王惠美:日本之前為了對抗中國大陸,拉攏台灣,並與台灣簽訂台灣漁業協議,現在台灣與中國關係不如以往,日本對台灣態度也不同,台灣能找誰來擔任協調角色?

蔡明耀:最有影響力的是美國,但美國是否願意擔任協調角色,目前不知道。

沖之鳥礁事件 綠委批政府措詞強硬行動軟弱

質詢立委:民進黨立委陳明文

備詢官員:亞東關係協會秘書長秘書長蔡明耀農委會主委陳志清

陳明文:我國漁船東聖吉16號遭日本扣押,漁民繳了擔保金新台幣170萬元日本才放人,但當時漁民問漁業署是否能到沖之鳥礁附近捕魚,漁業署也說可以,所以這筆錢船東來支付,合理嗎?政府沒有責任嗎?

蔡明耀:外交部並未建議船東付錢,也極力與日方交涉中,但需要時間,漁民希望趕快獲釋,就拜託駐日人員協助付款。

陳明文:就他從漁民口中所得知,是駐日代表處主動提供匯款帳號要求匯款,匯款後不就代表承認日本有經濟海域管轄權?政府在此事件上措辭強硬,但行動上卻很軟弱。

農委會主委陳志清:跟外交部接洽時已有要求日方歸還擔保金。

質詢立委:民進黨立委林岱樺

備詢官員:農委會主委陳志清

林岱樺:日本在1987年就在沖之鳥礁花了300億日圓進行拓建工程,2012年認定為島嶼,聲稱「復育珊瑚」為自然形成,並在2016年向聯合國提出專屬經濟區要求。但我方主張沖之鳥礁是公海區域,日方扣留我方漁船是否合理?

委陳志清:不合理

蔡明耀:一直以來我方都認為沖之鳥是礁,不是島。

林岱樺:我方應與日本在「台日漁業協議」基礎上,針對爭議海域進行協商。

農委會「東聖吉16號後續處理及台日漁業協議」報告:

基於維護漁民於公海捕魚自由,政府從未承認日本主張沖之鳥礁有200浬專屬經濟海域,未來在該處公海海域有護漁計畫,以維護漁民應有權益。

在具爭議的海域作業,政府未來仍會持續護漁以及外交交涉,但會告知漁民,我漁船雖可前往該水域作業,仍有被扣押之危險,應隨時保持景警覺。

台日漁業協議是針對台日雙方北緯27度以八重山群島以北重疊經濟海域,以秉持善意、擱置爭議及資源共享原則,我做的臨時安排,該協議歷經17次漁業會談於102年4月10日完成簽署,該協議下設台日漁業委員會,每年召開委員會議,針對協議適用水域內漁船作業規則進行討論,並作為台日雙方約束漁船作業的依據。但台日漁業協議之適用水域,並不涉及我國經濟水域之外相關爭議水域的立場及主張,也就是說該協議並無涉沖之鳥礁海域。

法案審查:「遠洋漁業條例草案」、「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管理條例修正草案」、「漁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內容及重點如下:

從事遠洋漁業應經過許可,及不予許可、變更、限制或廢止許可的情形。
從事遠洋漁業之漁船應裝設船位回報器及電子漁獲回報系統,使得出港。
從事遠洋漁業之漁船應遵守養護管理措施及公海作業國際規範,並授權主管機關訂定應遵行事項。
明定重大違規態樣。
主管機關或海岸巡防機關得派員至經營者之漁船檢查,漁船於公海作業時應接受合格檢查員登臨及檢查。
漁船涉有重大違規,且有具體事證,主管機關應命令漁船停止作業,限期直航至指定港口接受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