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論壇】別讓違憲的行政命令勒住台灣自由與競爭力

讀者投書:柯維(科技公司財務 )

近期財政部又有一些小動作,台灣納稅人務必知悉。財政部修正實施「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規範第3點」即使已繳半數欠稅,只要有隱匿或處分財產,規避稅捐執行之虞,稅捐機關皆可限制欠稅人或企業負責人出境。

這是財稅機關將權力無限上綱的手段,只要財稅機關認為有逃漏稅之嫌,就算繳了稅款,仍可將人民限制出境。

憲法所保障的自由權,怎能交由行政權恣意認定?! 德國慕尼黑大學法學博士、中興大學法律系專任教授李惠宗提到,德國採取欠稅限制出境的措施時,會加上法官保留原則,必須要經過法官的認定事實裁定後才可以限制出境。但我國現行的制度是根據稅捐稽徵法二十四條,只要國稅局移送出去交給出境管理局就可以直接把人限制出境,沒有法官保留原則,也不用向法院申請,高度侵害人身自由。

有位張小姐,父親往生後家裡收到一張地價稅單,但她和母親根本沒有從父親繼承到這塊土地。向國稅局反應後,國稅局竟要求她們自行舉證。然而她們手上根本沒有該土地的地籍資料,也無法要求往生的父親來證明產權移轉中沒有這塊土地,要如何舉證?她也因此被國稅局加罰20多萬元滯納金並以限制出境威脅她,最後只能含冤繳納。許多企業也因收到冤枉稅單,國稅局直接將企業負責人的財產禁止處分,並限制出境,無法出國談生意,沒有訂單,銀行跟著抽銀根,只好讓公司倒閉,全部員工頓時失業。

面臨日益激烈的國際化的競爭,企業紛紛卯足全力,湧進國際上搶佔一席之地,緊抓商機與市場,現今企業生存並不是件容易的事,但經營者的野心與熱情往往被不公的稅制生態所澆熄,憤而出走台灣,企業視在台投資為畏途。身為台灣納稅人,反對違憲的行政命令,勒住台灣自由。更別讓不公稅制侵蝕台灣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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