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論壇】台大校長遴選風波的四大缺失

讀者投書:何正信(台灣科技大學名譽教授)

這次歷時4個月的台大校長遴選,掀起漫天大波,正反陰謀論層出不窮,真比電影劇情還詭異。這個事件教會我們很多事情,值得深加探討。首先,讓我們快速回顧整個遴選過程:

1.台大校長遴選委員會1月5日選出新任校長,當選人是中研院管中閔院士,並將結果報到教育部,等待教育部發聘。
2.教育部以遴選過程部分事實有待釐清為由,多次發函台大補正程序。
3.一拖3個多月,此期間各種政治勢力積極介入,從輿論揭發利益衝突問題開始、立委關切、黨派互相攻訐、扇動式治政話術、陰謀論壁壘分明、法規詮釋爭鋒相對等,不一而足。
4.教育部長於4/14請辭。
5.新任教育部長於4/27以利益衝突(重大利益關係未揭露/未迴避)造成遴選瑕疵為由,退回遴選結果。
6.台大遴委會抗拒重選,呼籲尊重學校自治。
7.幾個國立大學呼應校園自治,各地陳抗活動展開(反對教育部干預校園自治/黃絲帶飄揚)。
8.5/4台大學生啟動新五四運動。
9.台大預定5/12召開校務會議討論因應措施。

不抱著先入為主或見獵心喜的心態來看,這個事件其實有點意外,一般而言,意外的發生決不會是單一因素所致,審視整個事件我們可以看到四個因素的缺失:

1.相關辦法的缺失:
(1).大學法第就9條:…學校組成校長遴選委員會,經公開徵求程序遴選出校長後,由教育部或各該所屬地方政府聘任之…私立大學校長由董事會組織校長遴選委員會遴選,經董事會圈選,報請教育部核准聘任之。立法原意是如屬私立學校,教育部具核准權限,如屬公立學校則教育部只具有發聘的權限?
(2).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六條:遴選委員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經遴委會議決後,解除委員職務。此處,偏頗一詞定義不明,是有利於還是不利於被遴選人的偏頗?
(3).國立臺灣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要點第4點(四):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候選人得向遴委會舉其原因及事實,經遴委會議(同上)
(4).國立臺灣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作業細則二、本校校長候選人之資格條件(1) 具高尚品德及學術成就。此處高尚品德一詞定義不明,是指不犯法而已嗎?

2.遴委會的缺失:
A.遴選中:遴委會受囿於國立臺灣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要點第4點(四)之高尚品德條件以及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六條之利益衝突條件的字面意義,未就其立法意旨進行積極審查。
B.遴選後:
(1).利益衝突的處理:以遴選細則沒規定要揭露(利益衝突內容)/涉及個資為由回應,給人刻意降低處理標準的感覺。
(2).學倫案的處理:以無抄襲意圖/僅屬於引註簡略粗糙之範疇/非重要學術會議為由回應,給人刻意閃避問題的感覺。

3.教育部的缺失:
A.遴選中:遴委會的三名公派代表似未被告知應同時盡監督責任。
B.遴選後:
(1).天真呼籲當選人自行說明關鍵疑問,以致曠日持久,變成陰謀製造之溫床。
(2).此次遴選程序表面上似無不當,未依大學法第9條發聘,予人故意刁難的感覺(就該條款的立法原意來看,以校長遴選事件而言,立意似頗為單純,惟是否就排除教育部除發聘之外的權限,那是牽涉到更高層次的教育部作為教育主管機關與校園自治間的權利義務設定問題,不在本文討論範圍)。

4.當選人的缺失:
A.遴選前:現職欄及經歷欄填寫不實。
B.遴選中:未及時更正現職欄及經歷欄的資訊/未向遴委會告知潛在利益衝突。
C.遴選後:無意補正前項資訊,把整件事跟公權力迫害與大學自治綁在一起。

總結來看,我們發現,其實只要底下任何一點有所改變,本次爭議就不會發生,更不至於演變成不易收拾的政治事件:

1.相關辦法已周詳定義,尤其是高尚品德的條件,要求不只不違法,尚且要有高尚的節操(如賣菜的陳樹菊);利益衝突的條件,詳述哪些正、反面的利益糾葛。
2.遴委會把利益衝突當做維繫世間公義的最重要基石處理,不消極局限於法上的正面表列,而是秉積極行政的理念,就其立法意旨(不迷失於自我詮釋法上偏頗一詞只限於反面的利益糾葛),及時提醒所有被遴選人有關利益衝突的問題,並審慎處理。
3.教育部體認到惡法亦法,節奏明快地發聘,之後再積極尋求補救措施,例如盡力蒐集違法證據提出當選無效之訴( 這是參考立委賄選的處理程序);也可以明快退回,在不損害目前當選人權益情況下,要求遴委會就利益衝突問題進行無差別的補正作為。
4.當選人抓住每個機會,補足缺失資料,展現光明磊落、廓然大公的高尚人格,來證明台大校長當之無愧的胸襟。

目前教育部已將遴選結果退回,台大校方也準備召開校務會議(雖然仍不排除提起行政訴訟),大家的爭論似可暫歇。希望校務會議可以參考上述的缺失進行討論,除非能直接修法供本次遴選適用,否則就不宜再在死條款文字下繞圈子,闊談是非(因為誠如上面的分析,從不同的角度看,每個地方都難逃缺失),宜集中心力,在現有法規的立法意旨上,並兼顧目前當選人的權益條件下,以積極行政作為的態度面對任何程序上的可能缺失,才是最值得敬佩也最有利於台大的問題解決策略,至於最後是否依國立臺灣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要點第十八點:校長當選人因故無法就職時…由原遴選委員會重新辦理遴選事宜,或重組新的遴選委員會重啟遴選作業,都只是細節問題,相信台大有足夠的智慧可以完美解決。

其實,事後的檢討才是重點:大學自治的本質需要重新確認,與大學自治相關的法律都需重新檢視。畢竟大學自治一定是在法律的授權下,才是正確的民主範式。回顧這整件事給我的最深感受倒是:利益衝突的處理是維繫普世公義的基石,是大是大非的問題,法律層面的正面列舉只是最低的要求,任何單位都不宜粗心以對,才對得起我們信仰的的公平正義原則。我最近受聘為某個公家機關評審招標廠商,當主持人很清楚地詢問參加投標報告的廠商人員,哪位評審委員需要迴避時,就很感佩,我想他心中想的就是要切實實踐這普世價值,不管法上是否有清楚說明。其實法律是死的,在不違背其立法意旨下,利益衝突絕對是可以漂亮處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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