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論壇】報稅了!你我納稅權益維護了嗎?

圖片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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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者投書:古芳瑜(業務助理)

五月是勞動節,也是全民納稅月,政府也推出多項優惠政策,然而稅捐機關是否開出合法稅單有待商確!人民收到烏龍稅單,依現行稅制,人民有稅冤是無從申訴的,往往因滯欠被罰鍰,最終因無法繳納,被行政執行署查封房子、凍結銀行、被限制出境、管收….等情事。而且行政執行署,執行手段往往有違反比例原則的情況,日前曾看到報載,因酒駕積欠罰鍰9萬元,卻被查封千萬房產等情事。

稅捐機關、行政執行署固然依法具有課徵稅捐、執行之公權力,然而依我國憲法第19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德國歐斯納布魯克(Osnabrück)大學駐台教授連福隆直言,「立法院是製造惡法的機關。」人民收到假稅單,法官還沒判輸,訴願就要先繳一半,才能免除被強制執行,這個惡法創造了政府犯罪。(Petition)訴願是基本人權,德國基本法第17條訴願沒有設任何條件,但是台灣訴願呢?人民繳不出一半稅額就查封房子,依德國基本法第13條,住宅不可侵犯,這是絕對財產權。在台灣罰鍰最高卻可到15倍,而德國追溯人民罰鍰超過財產一半就必須停止,這是人民的基本生存權。

有民眾因酒駕積欠罰鍰多年、惡意不繳,行政執行署以專案發動追討行動,藉此達到嚇阻效果,日前(據報載)卻出現積欠罰鍰9萬元,查封千萬房產情事,檢察官洪志明不禁質疑這合法嗎?筆者也想問執行署,同樣是執法人員 為何洪檢察官有人權觀念 其他執行官呢?是因為有獎金可拿才不顧人民基本權益嗎?

洪檢察官內文提到,依《行政執行法》第3條規定:「行政執行,應依公平合理原則,兼顧公共利益與人民權益之維護,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關於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方法,依《行政執行法》第14條至第17條規定,各種方法間有順序關係:例如通知義務人自動繳納→查封義務人財產或遺產→命提供擔保,限期履行等。亦即,執行手段循序加強。行政執行為行政法體系之一環,應受行政法相關原理原則之拘束。蓋行政執行行為,屬對人民基本權之侵害,故應有所限制,以避免對人民權益產生過度之侵害。

洪檢察官認為因酒駕積欠罰鍰9萬元即查封其千萬房產,屬於違法執行,應先查詢義務人之金融開戶資料,除應先行執行其銀行存款外,亦得准其分期履行(依執行署規定最長可分72期),或查封機車、汽車等。

人民雖有納稅義務,但國家若要對人民課稅,必須於法有據,國家機關制定稅法,更應該考慮到「量能課稅」原則,即應依納稅人經濟上負擔能力予以課稅,如無負擔能力,不應課稅。人民的生存權、財產權,在納稅過程都不該受到過度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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