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論壇】檢察官可以要求脫衣拍照嗎?

非新聞當事人,資料照片:中央社
非新聞當事人,資料照片:中央社

讀者投書:楊孝文(律師)

報載某女檢察官於偵辦妨害家庭案中,當庭要求女性被告至檢查室勘驗身體,命她赤裸並張開雙腿,指示女法警重複拍攝其私處。據被告描述,女檢察官還親自由腋下揉捏其左右乳房,導致下體流出分泌物,女檢察官並拿出衛生紙讓被告擦拭後繼續拍照,情景宛如三級片。

首先,我們應當先討論檢察官有沒有這個權力要求被告或告訴人褪去衣物後拍照呢?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12條規定,檢察官具有「法定勘驗權」,而「勘驗」,指的就是由勘驗權人(指法官或檢察官)透過感官與知覺之運用,觀察現存物體(包含人之身體)狀態、或場所之一切情狀,就其接觸觀察所得之過程,依其認知,藉以發見證據,而為判斷犯罪情形之調查證據方法。又「勘驗」可以進行例如履勘犯罪現場、檢查身體、檢驗屍體、解剖屍體、檢查物件等措施,其中,如果檢查的是女性的身體,依照同法第215條第3項規定,應由醫師或女性為之。

本件女檢察官具有勘驗權,且係透過女法警於勘驗過程中紀錄並拍照,尚合乎現行法律的規定。至於報載有以手撫摸身體的行為,倘若為真,雖不知檢察官本意為何,不過如果是為了確認身體某部位的生理特徵,應該同屬於檢查身體的一環;且由於本案是妨害家庭案件,依照過往辦案經驗,確實會有某些案件類型中,可能存有私密照片(例如相互傳送裸照)或影片的情形,而與該案被告是否涉犯妨害家庭罪章中的通、相姦犯行息息相關。則本件檢察官命檢查身體並拍照,或許是為了確認身體特徵,藉以判斷犯罪情形,也不無可能。

當然,如果檢察官在檢查身體的過程中,有濫用職權進行其他不必要檢查、以違反人性尊嚴方式檢查的情形,除了不符合勘驗程序也不具必要性外,確實可能有該當性騷擾防治法中的性觸摸罪或刑法強制罪的空間。

雖有多數民眾認為此種偵查作為並不妥當,並且以「變態」等用語來形容,但或許是對於法律規定的不瞭解,抑或新聞從業者於撰寫文稿的過程中略為誇飾所致。不過,筆者仍然建議,如遭遇性騷擾,應當要在第一時間察覺,勇於制止並勇敢Say NO,且立即向有關單位求助,以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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