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論壇】為什麼不該餵食流浪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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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者投書: 湯庭俞(【米羅和我】寵物生鮮創辦人)

高雄林華里辦公室「本里拒絕餵食野貓野狗,經照相確定餵養者,交由清潔隊舉發罰款,絕不通融」。此布條被網友放在網路上公審,大多數人批評里長不愛護流浪動物,逼迫里長出面道歉,但是有人去問里長該地發生怎樣的人狗衝突嗎?

我們先來討論流浪動物從哪裡來。2013年紀錄片《十二夜》促成2015年初《動物保護法》修法終結12夜,收容所爆滿,為了紓解收容所過量的情況,各地方政府轉而採取「精準捕捉」原則,並轉送往民間收容所。除非流浪狗有攻擊或傷害事實,且獲得通報人確認,才可進行捕捉,但這也等同於讓流浪狗繼續在街上遊蕩。

全台零安樂,流浪動物實施TNR,即透過誘捕(trap)、結紮(neuter)、原地回置(return)的方式,達到控制流浪狗數量的目的。但有效的 TNR 的先決條件是以最快速度做到高密度、大規模結紮,以對抗動物繁殖速度。TNR裡頭不包括餵食,因為餵食不只是個人行為,流浪動物在外面晃盪,就是個公共議題,還需考量許多層面,像是「公共安全」、「環境衛生」、「生態保育」、「疾病防疫」,尤以疾病防疫最為嚴重。未經照顧的流浪動物,若未施打疫苗,容易散播各種病原,像是人畜共通傳染病,如狂犬病、鉤端螺旋體病、弓蟲病等,對人們健康造成嚴重傷害。

依動物保護法第3條規定,「飼主」是指動物所有之人或實際管領動物之人,而所謂實際管領動物之人,應指的是「實際上占有管理之人」。流浪動物若造成他人生命安全,街頭定期餵養者該負起實際管領動物之人的責任,不能以愛之名,行礙人之事。

愛心媽媽(在此泛指餵養流浪動物之人)必定要具備餵養的基本觀念和組織性。可監督鄰里的家犬貓,定期做家庭關懷、探訪、教育宣導等職務,有必要時通報動保處處理。鄰里間可配合規劃出一地專門收容流浪動物,而不在街頭餵養造成環境髒亂。此舉不僅身教下一代正確的動保觀念,同時也永續監督一地動物數量,防止棄養等流浪動物的產生。政府、民間、救援團體一起監督犬貓源頭控管、加強飼主教育訓練、提升在地愛媽餵養觀念、街頭徹底實施TNR,即可有效管理流浪動物,並減少人犬的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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